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24 新标准

我是谁的客人呢2026-07-23 13:50:10137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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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第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一)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二)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进行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情况。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档案业务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二、档案工作机构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专职档案人员。基层检察院应设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各级检察院都应配备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力量。档案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三、档案的接收第八条 档案部门要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接收档案时,要逐卷点清。按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方可接收,并履行交接手续。

^^四、档案的整理第九条 诉讼档案应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进行排列、保管,不得分散放置。

同一案件由于诉讼程序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增加分册号(近年申诉卷应并入早年申诉卷,复查卷应并入原卷),并在备考表上注明。并入或移出的案卷,应在案卷登记簿上注明并入或移出的卷号。编制案卷目录、姓名索引、档案卡片等检索工具。

^^五、档案的鉴定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诉讼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办公厅(室)主任主持下,由有关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如有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第十一条 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有监销人,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应销毁的档案卖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立卷存档。

^^六、档案的保管和移交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库房保管档案,购置必需的设备,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并根据需要与可能,采用先进技术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并应有防盗、防火、防虫(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库内严禁吸烟,库房周围严禁存放易燃品和爆炸物,保证档案的安全与完好无损。档案库房要保持整齐、清洁,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十三条 为便于查找,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和案卷起止号码。第十四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档案,应注明卷号、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单独存放。第十五条 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第十七条 各地人民检察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领导体制改变,需要移交档案时,要办理交接事宜。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档案部门对收入移交出的诉讼档案要及时进行登记,并于每年年底对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进行统计、报送上级检察院档案部门。第十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进馆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期满后,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七、档案的借阅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建立诉讼档案的借阅制度,既要便利档案的借阅利用,又要保证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24
新标准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集中保管的诉讼文书、视听资料及其它各种载体材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基层人民检察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应配备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人员要熟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学习法律、法规和档案现代化管理知识。第六条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上级机关对诉讼档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诉讼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诉讼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三)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进行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工作;

(五)采用新技术,实现诉讼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六)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 档案部门要组织好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接收档案时,要按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严格检查案卷质量。交接双方应对诉讼档案逐卷清点、核对,并履行接收、签字手续。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分类应按年度(结案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结案年度)--问题(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民事、行政诉讼案卷)进行。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编号应以本单位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为前提,将不同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的案卷每年各编一个顺序号。同一案件由于诉讼程序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多个案卷的,按一案一号原则合并保管,每卷之间编分册号。第十条 随卷归档的声像档案,应按声像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编目、上架,并在声像档案目录中注明其所属诉讼档案的档号,不另设诉讼档案分册号;在诉讼档案目录的备注中,注明声像档案号。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分类排列、编号的方法应统一,前后一致。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第十二条 依据《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的原则,鉴定诉讼档案。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十三条 严格履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鉴定制度,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诉讼档案,应由办公厅(室)负责人、有关业务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审查、鉴定,确定存毁。第十四条 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指定销毁厂,由两名以上检察干警监销。销毁档案要写出销毁报告,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立卷存档。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和移交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库房保管档案。库房不宜设在地下室或建筑物顶层。第十六条 配置必需的设备(计算机、复印机、声像档案检测设备、空调、监控防盗、防火等),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第十七条 保持库房、设备整洁,力求做到无尘、无霉、无虫蛀、无鼠害、无杂物。库房内禁止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温湿度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二、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第七条 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对未明确职称的档案干部应任命或评定相应职称。档案干部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的档案干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三、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十条 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归档工作。应当确保案卷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归档。第十一条 归档后的档案,应在卷宗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同时,根据类别、年度、审级、保管期限登记档案目录和检索卡片。第十二条 诉讼档案以案件为保管单位。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并卷要求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卷宗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根据各自档案的实际情况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四、档案的利用第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卷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退还。该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清结手续。第十五条 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期归还。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第十六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第十七条 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阅卷室,供内查外调使用,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法院调取档案需要什么

如果是单位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规定,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

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 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1、档案材料的收集及整理、组卷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进行。档案材料的收集要尽可能齐全、完整,尤其是基本证据材料一定收录入卷,不可缺失,组卷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 2、案卷材料的排列和卷内目录的填写。案卷材料应严格按照实际诉讼程序依次排列,主要证据在前,辅助证据在后,印件在前,底稿在后。刑事、民事、行政、再审、申诉等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排列。填写卷内目录时,除卷内目录所列项目应逐一填写外,案卷内的法律文书、相关证据材料均应逐一填写清楚。 3、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应将起诉书连同侦查卷宗(包括证物等),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应将判决书送检察院一份。该案卷宗由人民法院存档保管。检察院可将提起刑事案件决定书、检举被告人决定书、施行强制处分决定书、向被告人宣告侦查终结笔录、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检察长所提出之抗议书和上级法院的裁定书等以及侦查计划和内部有关文件与书信等材料,存档保管。 4、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后除将判决书送检察院并抄送公安机关外,该案卷宗仍应由法院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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