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工艺专利侵权以及生产工艺专利侵权案例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6-08-04 14:41:08388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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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同一产品,用的原料和制作工艺不同,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有可能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如果是产品专利,则为侵权;如果是方法专利,因使用的原料、工艺不同故不构成专利。

另外,如果生产的产品在专利申请之前,则不侵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亦不构成侵权。

生产工艺专利侵权以及生产工艺专利侵权案例

功能上一样 达到目的也是一样 设结构生产工艺上不同 算不算侵权专利

不算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此处在最新修改的专利法中有改动,待最新修改专利法实施后,须以新修改专利法为准。 另外,还需注意,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但不属于侵权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实务中,通常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将间接侵权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

申请一种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如果生产这种产品,利用的部分工艺被别人申明了发明专利,这样算侵权吗

应该算侵权的

这里得说一下,专利保护的是禁止别人使用的权利

即使你申请了专利,并不代表你就能生产你专利所保护的东西

跟你的情况一样,你还有考虑你的产品生产过程中是否还用到了别人的专利,如果用到的话,就还需要别人许可

当然,针对具体案子得具体分析,首先,你所涉嫌侵权使用的专利是否是一个有效的专利,如果你能够证明他本身就无效(缺乏新颖性等),你就可以放心大胆的使用,回头他告你,你可以把准备的材料提交一下,宣告他的专利无效。

然后,针对工艺,其实这个即使你侵权使用了,别人也是很难调查取证的,因为工艺过程是在生产过程中的,最终出售的产品上并不能体现出来,所以他想告你的话,他调查取证很困难

生产工艺方法的侵权如何取证?

我来仔细分析吧

1.我们有个发明专利,是化工生产工艺方法的,可以节约大量生产成本

所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依据是专利法第2条第2款

2.我们的生产工艺方法不是新产品的生产工艺,而是传统产品的

所谓新不是指对新产品或者传统产品,而是指生产方法的新颖性,如果没有方法上的新颖性是不可能申请通过专利的。换句话说既然能拿到专利,那么肯定就存在新颖性

3.请问我们应该用哪些方法取证才能起诉这些厂家呢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依据是专利法61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依据是专利法62条

从专利法的规定来看,举证责任采取的是责任倒置,具体说你们只要凭借的专利保护起诉,对方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没有使用你们的新方法才能依法免除责任,否则就是举证不能而依法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在起诉上,你们可以申请法院诉前证据保存,然后及时起诉,依据就是你们的专利保护文件。如果事情重大或者实在不熟悉法律可以在当地请专利律师代理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一切顺利!

谁主张谁举证的特殊情况

关于当事人举证的特殊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确认不侵权之诉、民行交叉诉讼、合法来源抗辩、陷阱取证等都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较之普通民事诉讼较为特殊的情形,相应的证据规则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践,《知产证据规定》第3、4、5、6、7条对上述情形下当事人举证的特殊规定予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在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纠纷中,制造侵权产品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仍为侵权人所掌握,权利人难以接近侵权人的生产现场和生产记录以取得完整的侵权产品制造方法证据,只是相对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其他方法已经制造出与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的产品,因此,该相同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没有新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大。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知产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在原告完成相应举证后,由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其中,原告是否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例如,原告是否申请证据保全,原告是否尝试接近被告生产现场进行取证等均可以作为考量因素。

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抗辩事由,成立要件包括两项:主观上的不知道和客观上的来源合法。由被告对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被告不知道侵权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以及何种程度的来源证据才能证明合法来源,存在不同认识。从司法政策导向来看,销售者并非侵权源头,对其举证要求不宜过高,《知产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如果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产品来源合法,即系通过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适格的市场主体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则可以推定其无过错。这种推定可以由权利人继续举证来推翻,例如,权利人曾向其发送侵权警告函等。至于被告提供的来源证据是否能证明合法取得,应当结合其合理注意义务进行判断,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通常情况下,批发市场的小商贩和一定规模的商贸公司,其对于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是否侵权的认知能力是不同的,对其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据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交易习惯综合判断。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是知识产权领域特有的诉讼, 201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予以明确。随后,2011年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了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之诉。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还提起确认不侵害商业秘密等诉讼。《知产证据规定》第5条对提起诉讼时原告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依据的是提起该类诉讼的程序性条件,即诉是否成立的条件,故仅对程序性事项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不涉及是否侵权的实体事项的举证。

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知识产权诉讼中民行交叉的情形十分普遍。2019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对免证事实进行了列举。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常会在民事诉讼中提交专利、商标的复审、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等审查决定,这些决定有的未经过司法审查,有的正处于行政诉讼中,对其中认定的事实是否还需举证需要明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公文书证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基于此,《知产证据规定》第6条以基本不存在撤销风险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为标准,适用免证规则,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部分。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对传统的取证方式提出挑战,司法实践中“陷阱取证”的情形大量存在。陷阱取证方式可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对于前者,即《知产证据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的取证方式,其目的无不正当性,其行为也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加强保护的司法政策,其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侵权的证据。对于后者,即《知产证据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情形所证明的侵权行为,则应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根据诱发犯意的主体的不同,将基于他人诱发产生的行为纳入共同侵权的范畴,权利人可以以此形成的证据起诉被诉侵权人和第三人共同侵权。但是,仅基于权利人诱发产生的行为则应排除在侵权行为之外,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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