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4 以及江苏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03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6-08-08 16:17:26206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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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2018年江苏省 征地补偿 新标准是什么? 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 征地 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23 〕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 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低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 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 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 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后的地区分类详见 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 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 定。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具体如 下:全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 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 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 标准执行,如*****规定的标准高于我省,执行*****规定的标准。采煤塌 陷地的 征地补偿标准 另行制定。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 准和征地面积的乘积计算。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 征地补偿费 主要用 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年来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 实际支付费用,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 准。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人 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本标准自2023 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3 年1月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地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 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建设项目增加的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二、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 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 征地程序 、征 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作 规定的,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 号)执行。 各地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 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各地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 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 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县(市、区)征地 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将所辖县(市、区)制定的执行标准统一上报省人民政 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附件: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 年5月19日 综上,江苏省的征地补偿标准额度是比较大的,更多的考虑了被征收土地后居民的日常生活保障。这主要是由于江苏省的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当地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决定的。其他各省市的征地标准也各有特色,要想更好的了解自己所在地的征地标准可以去当地的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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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 土地所有权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四、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3 〕40号规定: 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如下: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 征地补偿 ,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规定标准。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最后,《土地管理法》第51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另行规定。第53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江苏省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国家做了具体的规定,为的就是合理的征地,使得被征地的人民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但虽然有了规定,仍是有一部分地方出现强拆的状况,不顾老百姓的要求也是常事。生活中大家遇到此类事件一定要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

淮安2023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淮安2023 征地补偿标准 有哪些 淮安2023 征地补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 征地 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 征地补偿 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数据库和农用地面积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建立数据库的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民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市以县(区)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省定征地补偿标准三类、四类地区,其中行政区划属清河区、清浦区的,执行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行政区划属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金湖县、盱眙县的,执行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 征地补偿费 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量以亩/人为单位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量不足0.1亩的,按0.1亩计算;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量1亩以上的,按1亩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 宅基地 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 各类地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 养老保险 。 第二十一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女性农民在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缴费或以自由职业身份缴费的,可在到达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到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政策规定转移个人账户余额。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个人分账户中逐期代缴。缴费年限不足省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齐应缴养老保险费。当个人分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时,由其个人筹资缴纳。 第二十二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 养老金 。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将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县(区)人民政府从 土地出让金 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标准按照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有余额的,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 继承 。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 工伤 、 生育保险 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缴省以上规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支付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可以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发〔2006〕57号)。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发〔2006〕57号)继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衔接。 关于淮安征地补偿标准,我们要注意,在该补偿标准中,对于各种类型的征地补偿都是做出了明确的说明的,我们在进行补偿的时候,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政策来进行补偿,如果存在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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