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保证书案例分享及死刑保证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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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硕士遭追求者砍杀案二审将开庭,受害者家属对此案的诉求是什么?
疯狂又扭曲的追求者,因为遭到拒绝便残忍的伤害了山东的这位女硕士,其残忍程度实在是令人发指,该男子也将会进行二审开庭,受害者家属对于此案唯一的诉求就是能够维持一审的判决,让这个恶魔立刻执行死刑。
年仅30岁的受害人在山东的抽水蓄能电站工作,这个女生也是工程部唯一的女工程师,原本这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工作,可是却惨遭杀害,公司安全管理师刘某,明明是已婚,可是却一次又一次的骚扰被害人,在离婚之后更是展开了疯狂又可怕的追求。
让人觉得可怕的是,在事发前一个月,被害人曾经被对方用刀劫持,带到了青岛家中,并拘禁了两天,在这期间被害人受到了恐吓以及施暴行为,这件事情在最后被害人家属放弃了报警,而当时对方也写下了保证书,承诺不再骚扰被害人。
大家都以为有了这个保证书,不会再有这种事情发生,可仅仅隔了一个月惨案就发生了,嫌疑人一看到被害人从办公室出来之后便开车上前,残忍的行凶之后还淡定的离开,残忍程度实在是令人发指,在案发之后嫌疑人还要求做亲神鉴定,不过法律是公正的,嫌疑人在作案的时候是没有精神病的,他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他被以三项罪名被起诉,一审宣判的结果就是嫌疑人被执行死刑,不过他提出了上诉。
做出了如此残忍至极的事情,还敢提出上诉,在法律面前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被害人从始至终只有一个愿望,就是能够维持原判,他们等这一天已经等了太久太久了,唯一希望的就是能够让犯罪分子立刻被绳之以法。

我被羁押在看守所9个月后,无罪释放,我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可以申请赔偿,刑事赔偿则是由人民法院特别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申请赔偿的一般程序是: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合议。无论是行政审判庭,还是赔偿委员会,都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扩展资料: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具体而言,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⑴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⑵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⑶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⑷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⑸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所造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应向作出错误的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以及作出错误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以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范围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不满14岁的人;
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国家赔偿法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死刑保证书案的保证书
签订背景
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平顶山中院却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口头“承诺”判李怀亮死刑。当地司法机关的知情人证实了“保证书”的存在及其内容的真实性。
该保证书签订的时间是2004年5月17日,其内容正是时任平顶山市中院副院长赵明章与被害人父母达成协议,即“李怀亮一案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两名见证人王铁柱、张建中在保证书上签了字。
而李怀亮和他的亲属,对这个“死刑”保证书却一无所知。直至保证书流传到网络,李怀亮的三姐李爱梅才知道有这么个保证书。
签订原因
签这份协议,实际上是一个缓兵之计,主要是不想让杜玉花等再缠诉缠访,而且当时平顶山中院也知道李怀亮一案证据不充分,省高院不可能会维持原判。 有关方面当时这样做,是想把李怀亮可能无罪释放的结果往后拖,让杜玉花等觉得还有希望,不至于发生大的“意外”。没想到越拖越复杂,到2012年已经关了李怀亮10多年,原被告双方仍在不断上访。有关方面谁都不敢轻易表态释放李怀亮,而郭晓萌被害案也早已过了侦破的最佳时机,成为一桩悬案。
法院回应
平顶山中院在2013年2月26日回应称,将“保证书”说成是当事人与法院签订的“死刑”保证书,不符合客观事实。“保证书”是被害人亲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平顶山中院将保证书与卷宗中的原件核对一致。平顶山中院认为,这仅是杜玉花夫妇的单方诉求表达,并非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工作人员的签名。此案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平顶山中院承诺,待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法院将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平顶山中院的说法,也间接证实了这份“死刑”保证书是从该院内部流出。
山东女硕士遭追求者砍杀案二审即将开庭,该案件中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此案件值得关注的信息是,被害人周女士在遇害前一个月就已经遭到了凶手的威胁,具体时间为2023 年3月5日,刘某直接来到周某公司宿舍,将其强行带走,然后囚禁了周女士整整两天。这期间不断持刀恐吓周女士,周女士逃出来后选择了报警,当时刘某就已经被警察抓了起来,如果不是公司领导和其父亲求情,刘某肯定是要负法律责任。最终只让刘某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再也不骚扰周女士,其一家人也郑重对周女士道歉。
这份保证书真是纸上谈兵,一点威慑力都没有,一个月后周女士重新回到公司上班,而这时刘某又出现了,而且还拿着刀,在公司其他同事的眼底下,对着周女士一顿乱砍,最终导致周女士失血过多死亡。杀完人后,刘某还表现得十分淡定,直接开着车从公司后门跑了。
刘某归案后,曾做过精神鉴定,2023 年7月8日出具的鉴定书为刘某作案时并无精神疾病,具备完全刑事能力。据周女士姐姐介绍,妹妹是在2018年硕士毕业,后来在公司担任女工程师,刘某在已结婚的情况下,对妹妹多次骚扰,离婚后更是疯狂追求。曾通过电话骚扰自杀威胁等方式,甚至还将周女士的手机偷偷拿走,私自将男性同胞的联系方式删掉。
由此可见,刘某的追求方式已经接近变态,他根本就不懂得爱,只知道以自己的方式去捆绑他人,这种人在社会上多活一秒都会污染空气,希望二审能够维持一审判决,不要让此人再有祸害社会的机会。硕士毕业生,年纪正值芳华,就这样惨死了,实在让人觉得惋惜。
死刑保证书案的案件进展
一边是李怀亮超长羁押,另一边郭晓萌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则强忍着不能为女儿讨回公道的苦闷。郭松章在女儿被害后,曾大病一场。而杜玉花,在李释放前的多年来一直奔波在上访的路上。
这起命案,不仅让郭李痛苦不堪,同样也让湾里村的人无法忘却。从2003年到2007年,为查找郭晓萌系被李怀亮害死的更多证据,警方曾3次开棺验尸。在湾里村这样的中原农村,人过世后开棺,那意味着对死者不敬。但郭家允许3次开棺验尸,足见杜玉花夫妇为女申冤的急切之情,他们觉得“对不起女儿”。杜玉花始终无法忘记女儿开棺验尸的事情,“第三次开棺验尸,我闺女的尸体都腐烂了”。 在历经三次开棺验尸后,整个案件仍然未有实质性进展。杜玉花夫妇不得不每天去上访,以至于近乎倾家荡产。看到父母上访为姐姐讨公道,郭晓萌的弟弟也曾私自离开学校去上访,最后辍学打工。
2011年5月5日,杜玉花还前往北京的国家信访局上访。随后,她被叶县公安局的警察郭海停带队接回叶县。杜玉花在叶县公安局的训诫室里,被叶县警方殴打,并于次日收到叶县警方给予她行政拘留一周的处罚决定书。
这份叶县警方下达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杜玉花在2011年5月5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叶县警方认定,杜玉花的上访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因此,杜玉花后来再次赴京上访时,声称要控告叶县公安局局长李根太。杜玉花要求李根太必须承担恢复她的名誉、消除影响的责任,还要赔偿她的全部经济损失5万元。为了不让她上访,后来,叶县县政府给杜玉花家一笔数目不小的钱。杜玉花拒绝透露钱的数字,她坚称,“政府给钱跟女儿的事情没关系”。 2003年8月,李怀亮一案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李怀亮当庭翻供,并指出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嫌疑。尽管其辩护律师也提出李怀亮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叶县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未作出判决。
之后,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顶山市中院进行一审。2004年8月3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再无开庭消息,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至2013年已超过12年。 就李怀亮被羁押12年严重超期一事,叶县公安局副政委杜干勇说,李怀亮案一日不结案,公检法就一日解脱不了。省市县相关领导都知道,政法委也协调了多次,却一直没有人敢拍板。因为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所以这个案件没人敢说判,也没人敢放人。杜干勇说:“对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穷尽了力量。”
知情人士介绍,李怀亮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这在司法机关内部早有定论。问题的关键和核心是在哪个环节对此案进行纠正,是法院直接宣判无罪,还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是公安机关撤案,一直没人拍板。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责任追究和国家赔偿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
在一熟悉案情的叶县官员看来,尽管证据不足,但当时警方确实只抓了李怀亮,认为他的嫌疑最大。而“叶县为郭晓萌案花了不下两三百万元”,该官员表示,领导们都很头疼。县里的领导换了好几任,但事情至今尚未解决。 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获98万元国家赔偿
2013年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 2013年,12月23日上午,李怀亮向省高院提出赔偿复议申请,再次调整赔偿数额,新赔偿要求金额为147万元。此次李怀亮的申诉请求有6项,新的赔偿要求为147万元,还申请平顶山中院公开为他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复议申请书中,申诉请求的6项为:羁押4282天,78万余元;双休日560天,10万余元;法定假日130天,2.3万余元,以上3项均按每天182.35元计算,共计人民币90.6万余元;羁押140.5个月,14万元精神抚慰金,两次判他死刑,精神抚慰金,40万元,一共54万元;释放后身体康复及营养费,3万元。6项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47万余元。
复议书中,李怀亮提到,浙江的张辉、张高平服刑10年,赔偿精神抚慰金45万元,“我现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4万元其实并不多”。
死刑保证书的案情整理
2001年10月,叶县公安局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罪侦查终结并且转移审查起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情不清为由,分别在2001年11月30日、2002年9月5日两次退回了补充侦查。
2002年2月提出了公诉后,平顶山市中院分别于2002年7月和2003年1月再次以“部分事实并不清楚,没有全新的证据与事实”为由,决定不再接受审查。
在法院已经拒绝接受审查的情况下,2003年1月16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将案件退回了公安机会补充侦查,经过有关部门的全方面协调,决定先将李怀亮的案件“降格”处理,由叶县司法机关起诉和审查。
在经过叶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03年9月19日,一审判定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与被害人的家属均不服气,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了审查,还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这件案件进行了再一步的重新审查,但还是没有作出判决。
在这段期间,受害人的母亲杜玉花多次到北京和郑州等地上访,要求将李怀亮案提高审级,严惩“凶手”。
据知情人提供的资料上透露,当时平顶山市中院主管副院长赵某与受害人的母亲签订了“死刑保证书”。材料中写道:“赵明章说,“我曾和杜玉花谈了一天,为了不让她再上访,我表态可以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维持,就行了,如果发回,杜玉花不再上访。当时杜同意了。后来中院判后,杜仍上访。此案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看如果判无罪,杜玉花决不会甘心,可能自杀或做出意想不到的事情,这将来是要追究责任的……如退回补查,起码没判无罪,杜玉花还有希望,不致于发生大的意外。”
而在另外的一份材料中则有人写道:“中院赵明章院长为了解决上访问题,与杜玉花达成了协议,判死刑后核准不了她也不再上访,赵院长给我说了,我也同意。”
记者在调查中,受害人母亲杜玉花也回忆了当天写保证书的细节并说:“法官说,给你们提高审级,就不能再上访了。”杜说,她当时回应称,“你给我保证,判李怀亮死刑,给我闺女公平。”
据调查得知,这份保证书签订后不久,李怀亮案再次进行了开庭审查。2004年8月3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
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以原判决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平顶山市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7年5月,经平顶山市有关部门协调,该案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后,该案再无开庭消息,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至今已超过十年。
该案件曝光后,引来了许多网友的集体吐槽,并且对于李怀亮十年牢狱之灾表示十分的同情,同时对于这些签下“死刑保证书”的有关人员以及部门进行了痛恨批评。
2013年4月25日,下午五点半左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为了给儿子申冤,李怀亮的母亲2011年5月因劳累过度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