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业协议以及敬业协议必须签吗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6-08-17 14:04:20246阅读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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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竞业协议

槽这件事,其实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

嫌现在的工资低,别家的给得高;

对以后的职位升迁没期望;

觉得领导是个XX;

世界那么大,想到外面去看看。

跳槽的原因,种类繁多。离职报告写得非常体面,但领导其实也是非常清楚:

你小子就是嫌这里钱少事多,不想在这里混呗,大笔一挥:同意。

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只要公司把钱结算给我,我把公司的工作交接完毕。

咱们两不相欠,江湖上见。

从来就没有思考在入职的时候,自己签过了什么协议,得过什么补偿,是否对自己以后跳槽时有什么限制。一股脑的,只要下家给出的条件丰厚,不管下家属于什么行业,入了再说。

其实,大家忘了,在一家公司,一般到达一定的职位,公司都会给你签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而且每个月还会给你相应的补助金。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竞业限制,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意思就是说,你在上家公司是从事什么行业的,你在跳槽的时候,在约定的期限内,就不能选择相应行业的公司。也不能从事与上家公司生产一样的产品或业务。

比如,你在一家老王包子店工作,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在约定一年内,你就不能去老李包子店上班,也不能去做包子相关的业务。

有些人会觉得,这不是扯淡么,人的精力有限,隔行如隔山,我离职了,就不能去做我一辈子从事的工作,那我找什么工作?

这个其实也是为了保障原公司的权益。

原来的公司花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把你培养成行业的能人,你离职了,拍拍屁股走人,那原来的公司的损失谁来承担呢?

跳槽了,别忘了“竞业限制协议”这个坑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法律上不保护,哪家公司愿意花钱培养新人,都在同行业里抢人就行了。作为刚毕业或刚入社会的新人,就可能得不到任用,那后续的人才谁来负责呢?

当然,公司也不会让你白签字,每个月都会给你发放双方约定好的补助金作为补偿。如果你发现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公司没有给予你相应的补偿,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年平均公司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

总之一句话,你拿了钱,就得承担责任,不然就别签。

或许你会觉得这些事情很小事情,我们看看下面的例子。

敬业禁止协签在劳动合同之前,这样的话敬业协议是否有效?

有效。

但是,敬业协议是在签了劳动合同之后才真正生效的。如果签了敬业协议之后,没有继续签劳动合同,敬业协议自然无法生效。

此外,如果敬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是同一天的话,法律并不会刻意去区分敬业协议是不是签在劳动合同之前,只要两者都签了字,两者都有效,都受到法律保护。

所以,只有当敬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明显不同,且敬业协议签订日期在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之前,法律才会去认定敬业协议是不是有效的问题,因为这个时候劳动合同有没有签订,关系到敬业协议能不能生效。

敬业协议以及敬业协议必须签吗

竞业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合法协商一致的竞业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而如果协议内容没有法律关于无效合同规定的,竞业协议就有约束力,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否则劳动者可以主张协议无效。而且还应该注意的是,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否则劳动者可以主张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敬业条约是怎么一回事

敬业协议

不平等条约,离职去同行的要赔公司20月工资。如果签字同意,公司连续给你6个月基本工资30%补助金。

《不要总站在人生的岔路口上》“风吹万般愁”愿此贴扫尽世间所有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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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职工子弟学校 时间:2010-05-08 10:34:00

6个月基本工资30%?没有多少钱啊?

请问一下楼上在公司是什么级别?正在离职吗?

是不是每个人都在签?

请说明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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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越潜越浅 时间:2010-05-08 11:47:00

骨干员工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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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越潜越浅 时间:2010-05-08 11:48:00

三级主任不一定是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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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饺大娘 时间:2010-05-08 14:56:00

俺进中兴才1年半,也就一基层职员,这次也签了,周围有去年刚进的应届毕业生也要签。本来是怕不签就拿不到年终奖,结果年终奖发下来才1万块,早知就不签了。没法待了,准备走人,即使签了这个该死的合同也拦不住我,最恨别人威胁我了,那么合同里说的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包括哪些呢?公司总有个内部黑名单吧,这次跳槽尽量规避,免得被中兴这只癞皮狗给赖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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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饺大娘 时间:2010-05-08 15:13:00

5、要有效利用竞业限制,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特殊方式和重要手段,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面坚强盾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求竞业限制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等等,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是竞业限制的内涵。首先,竞业限制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有益处。企业尽管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但是可以避免人才频繁流动带来的损失和商业机密的泄漏,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而劳动者则可以在相应的竞业限制合同中要求企业提供培训机会、成长空间,并且在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如果违反以上有关规定,则《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带有瑕疵。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比较广,“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着重应强调的是竞业限制期限和违约金、赔偿金条款。其一,为体现公平和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利,竞业限制有时间上的限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文件,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如果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则竞业限制的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按照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原则,因此,从2008年1月1日起,竞业限制的期限均不得超过二年。其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未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一般认为,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得过高,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其三,《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次,要注意竞业限制协议的自动终止情形。如果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所在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应当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已自行终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一)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雇员工的;(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现实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纠纷是由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严谨,或没有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引起的,守约方以此为由对抗保密义务,导致协议无效,保密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保密协议中就约定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2003年,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曾以深圳雷地科技公司因未向离职后的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等理由,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雷地公司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刚石膜新材料独立研制成一种高强度、不磨损、透光良好的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后,公司先后有八名负责科研和市场营销人员离职纷纷成立新公司,生产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导致该公司蒙受数千万的经济损失。该司遂以违反保密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深圳禾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303万元。福田区法院审判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有《保密合同》,从双方所生产的产品来看,均生产手机视窗玻璃,属于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的企业,被告行为违背了原来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但该法院同时认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补偿。原告在保密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具体约定,又未依有关规定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给被告。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人认为这种判决合理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或者部分无效的。该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具体约定,又未依有关规定向离职的员工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恰恰就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因此,这种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自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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