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制作判决书容易忽视的10个细节,你知道几个?
本文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结合个人实践,将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容易忽视的的问题简单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能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有先后顺序。
当事人委托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列在第一位,委托外单位的人员或者律师等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列在第二位。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写明住所。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并在住所之后注明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
四、诉讼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以在案件由来部分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表述为“(以下简称×××)”。诉讼参加人的简称应当规范,需能够准确反映其名称的特点。
五、诉辩意见不需原文照抄当事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代理词内容或起诉、答辩时提供的证据,应当全案考虑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辩意见和提供的证据综合表述。
六、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新的请求的,应当在诉称部分中写明。
七、理由部分需要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和条文内容,不得只引用法律条款项序号,在裁判文书后附相关条文。引用法律条款中的项的,一律使用汉字不加括号,例如:“第一项”。
八、 有多项给付内容的,应当先写明各项目的名称、金额,再写明累计金额,不能只写累计金额。如:“交通费……元、误工费……元、……,合计……元”。
九、 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且内容相同的,应当另起一段写明抵付情况。
十、 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时,可以适当调整行距、字距,不用“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