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6-09-23 13:57:24316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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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根据什么法律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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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询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登记

去当地的征信中心查询即可。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

扩展资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相关要求规定:

1、征信中心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防止登记信息泄露、丢失。征信中心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3、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法律分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制定的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以应收账款做质押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更好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赋予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于2017年10月25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 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 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 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怎么在中登网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bai物权法》第228条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基于Internet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告系统。该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为全社会应收账款提供质押登记和查询服务。

用户通过互联网在线输入并提交相关的注册信息,系统接受注册信息。注册的内容仅包含与动产所有权有关的信息,并不要求披露有关动产融资合同的所有信息。初始注册,变更注册,扩展注册,异议注册或取消注册可以在注册系统中执行。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信用登记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具体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债权人,以保证其履行债务。

扩展资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应注意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根据权利公告的需要确定登记期限。注册期限的选择是1到25年。通常,注册期限不应短于融资合同期限。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具有确立权利的功能。没有注册,它就没有财产权的效力,也没有先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仅客观地保存和显示用户通过统一动产融资注册系统提交的注册内容,不对注册内容进行任何更改。

根据当前的收费方法,一次收取注册费,并且当用户提交注册时,注册服务费包括在用户名中,而当下个月初生成账单时,包括在用户账单中。注册机构不得减少或免除用户随后的注销操作所产生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 -物权法 -物权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 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 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 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第六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第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登记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第九条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第十条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第十一条 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第十二条 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第十三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 90 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按年计算,每次不得超过30年。第十四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第十五条 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登记协议。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 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质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怎样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第五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第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第八条 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第九条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第十条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第十一条 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第十二条 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届满,质押登记失效。第十三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第十四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第十五条 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第十六条 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协议。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第十八条 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十九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第二十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的同时通知质权人。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第二十二条 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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