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务承担的效力及主动承担债务合同有效吗
主动承担债务合同有效吗合同债务承担的效力最近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是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就聊聊主动承担债务合同有效吗合同债务承担的效力,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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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人主动要担债务,担保人可以免责吗
如果借款人主动要担债务,担保人不可以免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担保人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补充:借款人愿意及有能力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不会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但不代表担保人就可以免责。
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有效还是无效
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是有效的,只要该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就是合法有效的。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
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生效,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债权人的同意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吗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不一定也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权债务是同一人合同有效吗
债权债务是同一人的合同无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同一人的,会产生混同,混同会导致债消灭,既然债消灭了因债而订立的合同自然也就是无效的。
所谓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