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怎么打官司及工程款打官司需提供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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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工程施工合同打官司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一、没签 工程施工合同 打官司 需要哪些 证据 材料? 没签工程施工合同打官司需要的证据有: 1、书证。 招标 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 2、来往信件(书信、*****等)。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这里注意,商讨性的和意向性的信件通常不能作为变更指令或合同变更文件。 3、各种会议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 6、工程照片。 7、气象报告。 8、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9、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 10、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包括: 工资 单、工资报表、 工程款 帐单,各种收付款原始凭证,总分类帐、管理费用报表,工程成本报表等。 相关材料: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 诉讼 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 身份证 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 营业执照 》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 建设工程合同 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 合同履行 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 违约金 、 赔偿金 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综上所述,因为有些工程往往都是在约定之后就被催促尽快动工而还没来得及签合同就出现了纠纷的,此时因为没有合同的保障而难以证明二者之间的承包施工关系,但是只要是能够佐证他们的合同关系的证据科学合理都是会被法院认可的。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物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工地施工的机械设备等。比如在对工程量的争议纠纷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为物证。3、视听资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视听资料的主要表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关工程方面的往来电话录音、往来*****、对施工现场的录影录像资料等。4、证人证言: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人证言主要是知晓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事实的人员,所作的陈述。比如,工程监理人员对于施工方延误工期事实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而言,即为发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对争议案件事实及反驳事实的陈诉6、鉴定结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形式有: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工程款的决算结论等。7、勘验笔录: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为应承包方或发包方的申请;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停工、窝工、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等事实,进行证据保全而成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拖欠工程款起诉需要哪些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