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退费网址及海南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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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车辆进海南过船票弄掉了,还有什么办法交通行附加费?
海南开征车辆通行附加费后,无论什么货车,都可按半价收费,或者更便宜。
照海南省的规定,进出海南的柴油机动车以每天每吨10元的标准缴费。车辆载重后的总质量在出岛时通过电子磅秤计量并按50%核定征费;而车辆在岛内行驶的天数以车辆进岛时的渡海船票为准计算。对于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海南省给予了进岛两天内免征“附加费”的优惠。
车辆通行附加费是海南省政府设立的正规缴费项目,政府的收费行为出现“讨价还价”现象,或托熟人、不要票就能优惠的情况,都会重创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当地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
法律依据有三:一是公路法;二是省政府新出台的《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三是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布的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细则和《*****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柴油车进海南岛每天需要缴费
柴油车进海南岛需要缴纳附加费。
2023 年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缴费于2023 年12月26日开始,凡办理2023 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的柴油车辆,必须缴清2023 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表示,2023 年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缴费于2023 年12月26日开始,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凡办理2023 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的柴油车辆,必须缴清2023 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以上内容参考:凤凰网-2023 年海南柴油车通行附加费26日起缴费
以上内容参考: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部分小客车实施限行的通告(试行)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与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对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按照本条例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后,不再征收公路过路费、过桥费。
以汽油、柴油以外的能源作为动力的机动车辆,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省、市、县、自治县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缴情况实施稽查,查处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等行为。
征稽机构根据征稽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口岸、油库和城镇等地点设立征稽站点。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价格、公安、边防、消防、财政、商务、税务、审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属于政府性基金。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根据本经济特区公路建设发展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第六条 汽油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汽油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汽油零售企业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并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勘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向省征稽机构申报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省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发给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
汽油零售企业购油前应当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第七条 柴油机动车辆按照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和征收标准,定额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月或者按日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征费标准计量和具体缴费方式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 下列柴油机动车辆可以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一)拖拉机、三轮机动车;
(二)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三)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不能载客载货的专用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车,医疗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等车辆;
(五)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六)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车辆。
对进出本经济特区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可以减免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减免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九条 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
(一)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
(二)外省转籍至本省的车辆自转入登记之日起;
(三)被盗抢的车辆自追回之日起。
柴油机动车辆因故停驶的,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报停或者停征手续;恢复行驶的,应当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第十条 因缴费义务人、车辆信息等变更的,应当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变更登记。
车辆报废、毁损、灭失或者转籍到省外的,以及被盗抢超过90日未追回的,应当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经济特区行驶的,应当自进入本经济特区之日起依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超过10日的,每10日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需要长期在本经济特区内行驶的,可以申请依照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的有关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外省柴油机动车辆应当到设在上岸港口的征稽站点领取缴费登记凭证;上岸港口没有征稽站点的,应当到上岸港口所在市县征稽机构领取缴费登记凭证。
外省柴油机动车辆离开本经济特区前,应当到征稽机构或者其设立的征稽站点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结算手续,并交还缴费登记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