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秀婚纱电话号码和珲春婚假

精通法律知识的军辉2026-09-10 14:19:1697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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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未婚同居生二胎不算超生

吉林省:未婚同居生二胎不算超生

最近,吉林省下发了《吉林省人口与*****条例》,该条例对子女数量的计算、生育政策以及奖励政策的衔接等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于吉林未婚同居生二胎不算超生,对于这个问题你们是否都了解,那么就一起来看看吧!

生育和再生育政策问题

关于生育两个子女和再生育的含义。“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所称“生育两个子女”是指无论城乡、地域、民族一对夫妻均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所称 “再生育”是指夫妻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

“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中的“一个子女残疾”,是指根据原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委员会令第7 号),经过省或者市(州)卫生和*****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认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5月13日中金网)

边境夫妻再生育政 策

“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中的“边境县(市、区)”是指与外国地域毗连的县(市、区)。包括通化市的集安市;白山市的浑江区、临江市、抚松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珲春市、龙井市、安图县、图们市、和龙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的池北区、池西区、池南区,共计13 个县(市、区)。只要夫妻一方户籍在这13 个县(市、区),并在这13 个县(市、区)居住的,均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夫妻另一方户籍地的县(市、区)须承认其夫妻再生育的权利,并提供有关服务。

吉林省仅15.94%的居民想生二孩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了生育意愿调查,我省在明确表达理想生育子女数量的2365人中,绝大多数居民理想有1-2个子女,占被调查人员的98.18%,同上世纪80、90年代相比发生了根本转变。如果考虑生育子女的抚养成本和机会成本,只有15.94%的居民想生育两个子女。

吉林省进入老年型人口社会

依照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到的数据,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中,人口净流入地区有15个,净流出地区有16个,数据显示,吉林省属于人口净流出省份,吉林省净流失人口(在其他省生活或工作)达91.6万。吉林省数据显示,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3.21%,0-14岁少儿占10.24%,劳动年龄人口76.55%。人口年龄中位数38.27岁,这些数字说明,我省进入老年型人口社会。

《吉林省人口与*****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婚假、产假、陪产假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开展人口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可以申请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吉林省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吉林省办二胎准生证需要什么

户口簿申请人双方户口簿(1本),原件及复印件。

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夫妻结婚登记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由村(居)民委员会到乡(镇、街)计生部门备案,领取一胎生育情况证明。

婚育情况证明户籍地出具。

再生育证明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符合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领取再生育证明后方可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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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

吉林省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吉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为1480元。下面是我整理的吉林省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欢迎大家阅读!

11月30日,我省下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

●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1.5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5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相关阅读】

近日,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全方位、多角度地明确了吉林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目标到2023 年,全省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制率达到80%,厂务公开制度建制率达到80%。

对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

“文件务实具体,操作性强,体现了我省特色。”据省人社厅的工作人员介绍,该《意见》在内容创新上,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的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诚信管理等系列举措,是吉林省多年来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具体做法的沉淀凝炼;完善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统一的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对全省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是我省规范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探索的成功经验。

此外,在保障职工职业培训权利、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向基层街道(乡镇)延伸等方面,也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另外,在考核监督上,强化了各级政府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综治工作考评,更加有利于各项政策措施着实落地。

   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该《意见》提出,要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收入水平。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同时,全面建立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长效机制,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制度,推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认真落实同工同酬的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意见》中还提到,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贯彻执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以及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相关规定。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要依法与工会和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督促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地实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同时,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充分利用“五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现法定参保人员全覆盖。建立城乡一体化、省级大集中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柜员制改革,进一步提升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保险。

鼓励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

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全面实施“三年劳动者技能提升计划”,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探索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制。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带动作用,建成一批省级“首席技师工作室”和“师徒工作间”。

同时,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规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生产作业场所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督促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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