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赡养费案例和三个子女赡养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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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赡养费具体案例是怎样的?
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日,77岁的刘某以自己身患多种疾病,经济困难,两名子女 不履行赡养义务 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900元。在诉讼中,刘某的两名子女认可刘某医疗费支出的事实,但认为刘某有医疗保险,且其退休金足够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自认其每月收入4000余元,刘某长子刘甲自认其每月税后工资收入为6500元,刘某长女刘乙主张自己无收入。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 履行赡养义务 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刘某起诉要求二子女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同时,刘某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刘某长子刘甲有收入来源,刘某长女刘乙虽主张自己没有工作,但结合其年龄适合工作的事实,其没有工作并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刘某赡养费800元、500元。 (三)典型意义 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民事案件 案例分析
1、后老伴与老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后老伴对老张没有法定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老张不能要求后老伴负责。
2、“儿女也不管”:儿女必须尽赡养老张的义务,儿女不管老张,老张可以将儿女起诉到法院索要赡养费用,而且老张不必到子女住所地法院起诉、而是可以在自己户籍地或常住地法院起诉,肯定会赢,而且如果老张急需用钱,赡养费的官司确实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3、“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1)可以先找儿女协商,在退休金以外去养老院的费用由女儿均摊。
(2)也可以找所在地居委会调解。
(3)协商、调解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4、“房子怎么解决?老张把房子卖掉去住养老院?与子女断绝关系如何?”:
(1)父母子女关系无法从法律上断绝: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断绝也只是对老张不利。
(2)房子:属于老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老张妻子的遗产,另一半归老张所有。妻子的一半由老张和3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八分之一,也就是说,老张总共拥有八分之五。
(3)老张无权自己决定卖掉房子:因为房子的一半3个女儿也有份,房子现在属于老张和3个子女共有的状态,要出卖的话,必须得到3个子女的同意才行。
5、建议:可以与子女协商将房子全部归老张、由子女写下放弃继承的协议并到公证处公证,然后由老张卖房,子女相应份额的房款归老张抵顶一部分赡养费,卖房款用完后养老院的费用,再由儿女均摊。
补充:相关法律依据: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婚姻法》第十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婚姻法》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7)《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8)《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9)关于老张诉讼时的管辖法院和先予执行的依据:见《民事诉讼法》,因为这不是您要求的,不再列。

老李家住某市A县农村,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
这是一道【案例分析题】,题目补全如下:
老李家住某市县农村,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子——李大、李二、李三成人,三子成婚后分别居住在该市甲区、乙区、丙区。2015年6月以来,三个儿子拒绝为患病的老李治疗,并不给其生活费。老李被迫于2016年7月向县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予赡养费和医疗费。
后法院判决三被告每月给付老李300元赡养费,并支付以后的医疗费。判决后,老李和李大没有上诉,李二口头提起上诉,但没有提交上诉状;李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认为父亲在李大、李二买房时帮助过他们,所以李大、李二应当多负担赡养费。
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老李病情恶化突然死亡。
问:本市县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李二、李三的上诉是否有效;李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老李死亡后,本案应该如何处理;本案在程序上有什么错误之处;
解答:
1、有管辖权。因为依法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李二上诉无效。李三的上诉有效。因为,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
3、老李列为原审原告,李大、李二列为被上诉人。
4、二审合议庭应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主观题答题技巧
1、民诉属于程序法,程序法的案例题很难出题。要不题目就很简单,要不就特别理论,变成论述题,所以比较爱考一些需要梳理和区分的点,如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所以这些是大家复习的重点。
2、如果像18年那样民法+民诉+商法的综合案例,那么民诉就会被弱化,18年就几个问,地位甚至不如商法,而且在综合案例中民诉无法考的很难,复习民诉不宜花太多精力。
3、程序法得出正确的结论问题不大,但容易漏,如管辖很多人会漏写被告人居住地,会遗漏结合小前提分析,大前提很多也只写了一半。
4、在开卷考的情况下,民诉考点本身难度不大,所以民诉给分就会相对严格,结论要判断对,大前提关键词要写对、写全,要对照到案情分析,所以平时练习的时候要注意,没写好的多记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