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500元修电脑,修好后只付300老板被气得手脚发抖后拿起手机要报警。
安徽一女子与两男子拿着一部电脑到维修店找老板维修时,双方议定维修费是500元。可老板修后,女子却因老板仅用10多分钟就将电脑修好,只同意支付300元。争执过程中,老板声称如果是300元,就不会接这个活。可女子却不以为然的说道,那就350元。老板被气得手脚发抖后拿起手机要报警。(来源:星视频)
一男子经营一家数码电器维修店。事发当天晚上,一女子与两男子神情着急的搬着一台坏掉的电脑来到店里后,和老板说自己想修好这部电脑。
老板仔细检查过后,与三人议定好维修价格为500元。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老板将电脑修好后,女子却因老板仅用时10多分钟就将电脑修好,只同意给老板支付300元维修费。
事先说好是500元的,女子突然反悔说只给300元,老板当然不乐意了,并与女子发生争执,
可女子坚持认为,老板明知道10分钟左右就可以修好,还敢要价500元,这不是坑人么?
老板随即反驳说,要是一早和我说只给300元,我绝对不会接这个单,且事前已经和两男子说过了电脑的问题所在,你们当时都一致同意的。
可女子却不以为然,并坚持只同意支付300元。老板不想再与对方争执,选择退一步,同意让女子支付400元解决问题。可女子还是不同意,并声称最多只能给350元,不能再多了。
老板都自愿少100元了,女子还在为50元不依不饶,老板被气炸了,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两男子没有作声,都是女子在与老板发生争执,老板都被气得手脚发抖了,并声称女子可以调监控看当时是不是说好的500元。可女子却说什么也只同意给350元。
随后老板拿出手机说要报警处理此事,但女子与两男子好像一点也不害怕的样子,且并没有改变决定。
对于这件事网友们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认为,老板在对方不懂且又着急修好电脑的情况下,狮子大开口,是属于趁人之危、漫天要价,所以能够理解女子当时的心情以及其做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做人做事要有诚信,既然事先同意了,就要按照事前约定履行支付500元的义务。如果觉得贵事前就可以砍价或者选择走人。
还有网友表示,按照女子这种逻辑思维,那医院给病人打进口药的针时只用几秒钟,是不是只收几块钱了?难道维修店老板不用考虑材料费、人工费、利润、水电租金等成本么?说话不算数的人可耻!
那么从法律上讲,女子的做法合理么?
首先,女子将电脑交给老板维修,老板表示接受,并与其约定以500元的价格将电脑修好,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受民法所调整。
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承揽合同关系有维修电脑、手机、空调、洗车、维修汽车等等。
其次,从法律上讲,只要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781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老板出人工和材料费为女子提供维修服务,除非老板使用的材料不是事前约定的品牌或者老板没有将电脑修好,否则女子不能以减少报酬的方式,要求老板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前面已经很清楚了,除非女子能够找出老板有违约行为,否则不可以单方面决定减少报酬。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强拿硬要或任意占有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由于女子本有支付500元的法定义务,但其却坚持不履行义务,并单方面决定减少报酬的行为,与到餐厅吃霸王餐的性质一样,属强拿硬要的违法行为,依法是可以对其治安处罚的。
当然,如果女子认为是乱收费,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但在事情没有定性之前,女子有支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