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法规备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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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法律主观:备案审查制度就是将报送的法规、规章进行登记,对经过备案登记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是否超越权限;规定是否适当等。
法律主观:我国的备案审查机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一定期间内,由其制定机关依法报送同级司法机关存档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等。
法律主观:司法解释需要备案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订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依据是什么
1、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2、法律依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章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3、法律分析: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备案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备份登记,备份在案,以便审查。
4、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5、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的处理结果,可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向国务院送请解释或者裁决要求的答复。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备案程序
1、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修改、废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参照上述程序。
2、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对上位法作出变通规定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包括内容、依据、理由等。
3、地方性法规按法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部门规章,由本部门报国务院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备案。
4、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法律分析: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按照2001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37号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法律主观:备案审查制度就是将报送的法规、规章进行登记,对经过备案登记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是否超越权限;规定是否适当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天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1、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将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说明等有关文件的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电子文本应当符合相关格式标准和要求,通过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2、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管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与备案审查工作,并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和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3、报送备案、抄送备查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并分送承办审查工作的有关机构。
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系统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5、第三条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6、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和解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
1、第十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不得施行;已经施行的,一律停止施行;引发国际贸易争端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主办机关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3、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技术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4、文件发布时,应注明“经省政府批准”及批准时间,并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报省政府备案。第八条 罚款、没收财物项目确立后,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罚款、没收财物的批复文件设立罚没收入缴库科目。
5、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