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制度以及巨灾保险制度三种模式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6-10-22 09:37:35486阅读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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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中的房子因地震成了废墟怎么办?

自然灾害是不可避免的,尤其近来的“九寨沟地震”又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地震损毁牵涉的范围太广,诸如房屋、地质环境、经济发展等等。其中,按揭中的房子因地震成了废墟,该怎么办?

自然灾害是不可避免的,尤其近来的“九寨沟 地震 ”又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地震损毁牵涉的范围太广,诸如 房屋 、地质环境、经济发展等等。其中, 按揭 中的房子因地震成了废墟,该怎么办?

一、按揭中的房子因地震成了废墟,还需要继续还房贷吗?

地 震中 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这是因为,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不因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根据国际经验,在处理地震灾后抵押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四种情况:

种情况是抵押物毁损 贷款人 失踪,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且无抵押物的,银行可按法律规定,回收抵押物,未归还贷款按照坏账进行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有抵押物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承担关系,继续归还贷款;

第四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亦未失踪的,继续履行贷款关系。

上述是地震灾后有抵押物与担保品的四种情况,若为 信用贷款 ,银行将面临更大的损失与风险。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不涉及购买的如果在地震中损毁、灭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后果?地震发生后,很可能有些人刚刚交付房款尚未交付房屋,有的则可能是刚刚交付房屋却尚未交付房款,结果房屋因地震而毁坏甚至化为乌有。如果 开发商 尚未将房屋交付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 购房 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等退还给购房人。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购房人仍有责任支付给开发商。

二、有什么办法可以规避这种风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5年4月16日, 住宅 地震共同体正式成立,由国内40余家保险公司自愿组成。

2016年5月12日,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提出选择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酝酿多年的性巨灾保险制度终于实现破局。

2016年7月1日,住宅地震保险在正式全面销售,当天即有20家共同体成员公司出单,生效保单数量超过1000笔,覆盖了大约30个省级行政区的260个地市。

2016年12月26日,住宅地震保险运营平台在保险交易所正式上线,统一平台运营,大幅提高管理效率、降低业务成本,并且为建立巨灾数据库奠定基础。这一平台的上线,也标志着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运营环境初步建立。

地震巨灾保险产品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

2、保险责任:发生4.7级(含)以上且烈度达到VI度以上的地震,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 堰 塞湖及大 坝 决 堤 造成的水淹等次生灾害,造成城乡居民住宅一定程度损失的,可以得到赔偿。上述标准基本涵盖较严重的地震灾害,能够保障投保人房屋所面临的主要地震风险,符合巨灾保险的应有内涵。

3、保险金额: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不超过100万元。

4、条款费率:运行初期,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为主,费率主要结合地区地震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5、保险理赔:运行初期,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制定的国家标准,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三、房子由于地震成了废墟,国家有补助吗?

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综上,地震后房屋倒塌,国家有补贴和救助义务。不过,,要看开发商建房时的抗震等级,若地震等级大于房子的抗震等级,那就没办法了,只得自认损失;国家可能会有些补贴,但这远远不止你房子的价值。若地震等级小于房子的抗震等级,这时开发商就得赔你。如果房子是自己建造的,那建议建房者保险,若发 生地 震了,保险公司会赔付。

在按揭中的房子因地震成了废墟,人健在的情况下,后续是要继续还贷款的。当然我们可以在的时候,提前为自己规避风险,文章中也相应的讲述了其方式。对于地震这种自然灾害,国家也会予以相应的补助。

地震中的财产损失保险不保?看看政策怎么说

长期以来,很多消费者认为保险对于地震一类巨灾的保障都只限于“保人不保财”,除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对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外,地震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并不能获得保险的保障。

但这种概念,早在2016年就已落伍,自原保监会与财政部联合下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后,地震中的财产损失已属于保险的可保范围。

地震巨灾保险的基本思路和实施原则

1、基本思路

统筹考虑现实需要和长远规划,以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开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住宅地震共同体),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尽早惠及民生。

2、实施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

1.政府推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筹划顶层设计,制定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框架体系,研究相关立法,制定支持政策。

2.市场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全社会地震灾害风险管理水平。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为地震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利用保险产品的价格调节作用,通过风险定价和差别费率,引导社会提高建筑物抗震质量,运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效分散风险。

3.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群众地震灾害风险保障需求,为受灾地区提供经济补偿,加快恢复重建。通过科学设计保险产品,合理厘定保险费率,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保障需求,充分扩大保障覆盖人群,有效降低保障成本。

地震巨灾保险的保障方案

1、保障对象和责任。

以城乡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考虑到我国地理环境的多元化、地区灾害和城乡居民住宅的差异性,运行初期,结合各地区房屋实际情况,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

2、保险金额。

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情况、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考虑到保险业发展水平,运行初期,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后根据运行情况逐步提高,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家庭拥有多处住房的,以住房地址为依据视为每户,可投保多户。

3、条款费率。

运行初期,以一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适用于全国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示范条款为主,可单独作为主险或作为普通家财险的附加险。按照地区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城乡差别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并适时调整。

4、赔偿处理。

由于各地房屋市场价值与重置价值差异较大,运行初期,从简化操作、快速推广的角度出发,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国家标准,结合各地已开展的农房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确定损失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晓保点评

我国灾害种类繁多,地区差异显著,一步到位建立涵盖多灾因的巨灾保险制度难度较大。考虑到我国地震灾害分布广泛、损失巨大、关注度高,且地震巨灾保险是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按照民生优先原则,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符合我国当前实际。

为顺利推进《实施方案》落实,前期,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整合行业承保能力,搭建业务平台,建立承保理赔标准,共同应对地震灾害。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在损失分担方面,基于“风险共担、分层负担”的原则,设定总体限额和分层机制,主要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逐层承担损失。

我国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实践,是保险行业贡献承保能力、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积极探索,为推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迈出坚实一步。

巨灾保险制度以及巨灾保险制度三种模式

巨灾保险对灾害救助体系意味着什么?

巨灾保险保护企业和住宅免受地震、洪水和飓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暴乱或恐怖袭击等人为灾难的影响。这些低概率、高成本的事件通常被排除在标准的房主保险单之外。

关键要点:尽管它们都涉及保护房屋,但从技术上讲,巨灾和房主保险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巨灾保险保护企业和住宅免受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和洪水)以及人为灾害的影响。特殊的巨灾保险针对特定的自然灾害,如洪水保险、飓风和龙卷风风暴保险、地震保险和火山保险。洪水保险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可以通过联邦政府获得。

房主保险可能包含某些类型的承保范围,但通常不包括某些类型的事件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根据经验,由于地球运动(例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和天坑)或洪水(由于风暴、台风、海啸或飓风)造成的损坏和破坏通常不在房主保险范围内。

许多房主保单仅涵盖指定的风险,这可能因保单和保险公司而异。即使是“全险”保单也可能排除某些事件或包含特定的保单限制,因此您可能无法为重大损失完全投保。这就是巨灾保险的用武之地。不同类型的巨灾保险可用于承保自然灾害和人为事件造成的损害。特殊的巨灾保险针对特定的自然灾害,如洪水保险、飓风和龙卷风风暴保险、地震保险和火山保险。

从商业角度来看,巨灾保险也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很难估计保险损失的总潜在风险和成本,特别是因为灾难性事件通常会导致同时提出大量索赔。这使得巨灾保险发行人难以有效管理风险。发行人使用再保险和转分保来管理因承保巨灾事件而产生的巨灾风险。

保险“新国十条”相关细则

保险“新国十条”升级迭代巨灾、养老获明确政策支持

8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29号),被保险业内称为“新国十条”。

“新国十条”是原“国十条”的升级迭代版。在国务院2006年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十条”)八年之后,再次以“顶层设计”的形式,全面勾画保险业未来转型升级新蓝图。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新国十条”明确现代保险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进步、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大背景下,保险业的定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最关键的是,不能就事论事地谈保险发展问题,而应当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人保财险副总裁王和认为,应当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去理解“新国十条”。

财政支持巨灾保险

“新国十条”正式确立保险业发展目标,到2023 年,基本建立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届时,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具体来说,保险将发挥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一位财险人士表示,“新国十条”是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将保险服务社会管理更加细化,保险的发展目标与成熟市场保险发挥的作用相吻合。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紧密相关,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保险的需求,还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投入,比如巨灾保险、养老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领域。

备受关注的巨灾保险制度在此次“新国十条”中正式落地,并要求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如果说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不要建”巨灾保险制度的问题,而“新国十条”就着眼于解决“怎么建”的问题,即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同时,还解决财政支持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这两个尤为关键的瓶颈问题。

目前,深圳巨灾保险试点于今年6月率先落地,而云南地震保险方案出台的时间却一再推迟,主要原因就是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困难。对此,王和表示,试点工作面临许多基础性的难题,这些难题不是地方政府“一己之力”能够解决的,而“新国十条”恰恰回答并解决这些问题。下一步要两手抓,长远看,抓巨灾保险立法;当前看,抓巨灾保险基金平台建设,通过中央基金统筹协调解决试点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养老服务产业不等于养老地产

同样是为服务民生,“新国十条”赋予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支柱”的名分,并清晰界定保险扮演的三个角色,分别是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

“新国十条”明确提出保险业要“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并首次明确要求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的用地保障。王和认为,这是最容易误读的地方,养老服务产业不等于养老地产。养老地产是养老服务产业的一部分,甚至只是一小部分。保险业也切不可只是把眼睛盯着在养老地产,这样可能走偏,不仅与“新国十条”的初衷相悖,而且也会错失机会。

王和进一步表示,保险业应当站在社会管理的高度去观察、思考和解决我国的老龄化问题,要从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产业的视野去看自身的作用和发展。首先,要关注社区养老产业发展,社区无疑是我国养老的重要基础,因此,通过与保险的结合,探索创新社区养老资源建设的新模式大有可为。其次,要关注利用保险的资金和信用两大优势,与相关产业实现协同和融合,如探索通过养老地产证券化(REITs)产品,与养老产业形成一种深度融合。

此外,“新国十条”还提出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上述财险人士表示,在目前责任险在财险所占的份额非常小,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进展略为缓慢。在保险发挥其相应作用的同时,也应该明确政府与保险行业社会功能的划分,责任险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和配套的财政支持。

中国地震巨灾共保体

如何有效地利用保险手段减轻特大地震灾害对经济社会的冲击?6月28日,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的2016中国风险管理峰会上,各界人士交换了意见。

赔付水平低,怎么办?

根据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我国大陆地区全部位于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区域;58%的国土面积位于七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45%的县级市、62%的地级市、70%的百万以上人口的大中城市、25个省会城市。

但与地震多发的国情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地震险”的发展却比较滞后。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副秘书长邹文卫,就2008年的四川汶川地震表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灾害性最为严重的地震,经济损失和救灾难度之大为历史罕见。但是直接经济损失8523.09亿元中,保险赔款金额169.56亿,仅占0.2%,这个水平太低了!”

数据显示,过去20年全球平均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超过30%。2012年10月,美国桑迪巨灾中保险的赔付,达到了经济总损失的50%以上。亚洲地区的保险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但总体上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的比重也达到了13%左右。日本“3·11”大地震保险赔付,占到经济损失的16.7%。在我国,发挥保险在自然灾害特别是重大灾害中的风险补偿和管理作用,任重道远。

运行风险大,谁来担?

近年来,相关部门一直以地震保险为抓手,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地结合地方实际,先后开展了巨灾保险试点。其中,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开展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四川省绵阳、乐山、宜宾和甘孜四市开展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云南地震保险自2015年8月起保以来,完成两次赔付合计3553.8万元,较好地起到了风险缓冲垫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

今年5月12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表示,对于地震风险,《方案》初步结合城乡的建筑结构差别,农村住宅基本保额是2万元,城镇保额5万元,在此基础上可由商业保险作补充,初期保额不超过100万元,保险费率体现建筑结构的差异化。“根据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地震标准,1到2级地震造成的灾害不予赔偿,3级地震按50%确定损失,在4级及以上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刘峰表示,在地震巨灾运行模式方面,《方案》秉承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整个顶层设计有5层风险分散机制: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专项准备金、财政等资金支持。”他解释说,对保险公司而言,巨灾保险是公共产品,需要政府给予财税支持,并引导各部门资源整合。

为整合行业承保能力,2015年4月,45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了“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中国人保财险财产保险部总经理贺晨表示,今年7月共保体在国内承保的“地震险第一单”将面市。“我们会根据地震局提供的风险数据,一省一定价,同一省份不同的区域也有费率差异。初步测算,如果能实现3%的覆盖率,那么就有1.7亿元的保费规模,承担风险保障将达到4500亿元。”

中国地震局震防司司长孙福梁认为,由于大地震发生频率较低,公众投保商业险的意愿不强,仅凭保险公司很难获得一定的承保覆盖面并单独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基金、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政策有待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监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提供保障的险种,通过巨灾保险可以分散巨灾带来的风险。

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对巨灾都是免赔的,只有极少的保险保障巨灾。

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

巨灾保险在中国是正在建立与完善中。

全国两会期间,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巨灾保险广受关注。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出席全国人大天津代表团分组讨论时表示,“农业保险条例已从3月1日起开始实行,保监会下一步将重点研究巨灾险的问题。”此外,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的提案》。

在中国,巨灾保险的推行其实也需要政府支持。业内专家提出,“巨灾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政府必须给予支持。否则,任何一个商业性保险公司都难以开展这类商业保险业务。此外,可考虑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国家和政府应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再保险的安排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市巨灾保险体系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其中,公共巨灾保险首年由政府出资38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6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保障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员,以及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的家庭财产。居民人身伤亡抚恤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家庭财产损失救助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户2000元。对居民在灾害期间见义勇为导致死亡、残疾的,由保险机构额外再赔付最高每人10万元的见义勇为增补抚恤。

巨灾基金初期由政府拨付500万元设立,主要用于补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范围的居民人员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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