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题及答案高中-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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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甲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将60%的国有产权转让给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双方拟订的有关协议部分要点如下:(1)甲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甲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报职工代表大会备案。(2)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审批后,由甲企业组织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3)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丙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评估结果的85%确定实际交易价格。(4)乙公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甲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5)甲公司的产权转让收入,应当首先安置本公司职工并偿还银行债务,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解缴本级人民政府国库,用以弥补财政赤字。(6)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甲公司应当首先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变动产权登记,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要求:(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1)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2)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3)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3)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4)如果丙资产评估事务所与委托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丙资产评估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5)根据本题要点(4)的内容,指出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6)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5)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7)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如果甲、乙公司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8)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6)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答案」(1)首先,甲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次,甲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报职工代表大会备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职工安置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P80)。(2)由甲公司组织清产核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产核资(P80)。(3)按照评估结果的85%确定实际交易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P80)。(4)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P74)。(5)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而非2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而非10日);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而非存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而非3年)。(P81)(6)甲公司的产权转让收入用以弥补财政赤字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净收益,应当首先安置本企业职工并偿还银行债务,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解缴本级人民政府国库,列入专门账户,专项用于支持结构调整或者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资本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弥补财政赤字、发放工资奖金(该考点超出教材范围,仅供参考)。(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P82)。(8)甲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顺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甲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变动产权登记(P77)。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丁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丁某应偿还2万元。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偿。
【依据】《担保法》第31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以下是几个案例: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
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乡财政所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其保证行为无效,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下处理:拍卖或变卖企业抵押的工具车,以拍卖、变卖款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3.若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拍卖或变卖工具连(抵押物)偿付部分贷款后,不足部分可以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某快餐店为促销,在大众媒介上宣传称:凡在1996年3月1日—3月15日期间来本店就餐的顾客,都能获得惊喜------精美礼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么惊喜,请在上述期限来本店就餐。3月12日,顾客王某一家来该店就餐,询问可获得什么礼品,被告知必须先消费满50元,然后在吃完离店时凭收银条领取奖品一份。于是王某一家购买了价值55元的食品。等他们吃完去领礼品时,又被告知最后一份礼品刚刚发完,没有了。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一家认为快餐店欺诈消费者,实际做法与广告不符;而快餐店店员认为是王某运气不好,吃得太慢,广告只是为了招揽顾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问:
1.该快餐店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哪些规定?
2.快餐店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快餐店违反了广告应当真实的原则。尽管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广告。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2.快餐店对消费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补一份礼品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快餐店的行为还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采取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公开更正、罚款等形式。
1.原告南山支行因与被告富山公司发生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31日,被告富山公司为装修富山地下商贸城,与原告南山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南山支行分别借给富山公司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山公司以其对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万平方米)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但借款到期后富山公司不能依约还款,南山支行因此提出诉讼。
另查明: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1178平方米),是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修建的地下设施。在修建过程中,被告富山公司的前身太和珠宝有限公司曾投资约5000万元参与建设,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此曾下文件确定:该项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富山公司对投入建设部分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因现在的权利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转移给他人行使一事,表示同意。
问:(1)本案富山公司用属于国有资产的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和出租权作为抵押担保,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
解:(1)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富山公司对富山地下商贸城享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和出租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财产权利,行使权利的结果完全能够达到保证债务履行的目的。并且将这种用益物权用于抵押,担保法虽没有明文规定许可,也未明文禁止,同时富山地下商贸城的所有权人对因该抵押引起的用益物权转移表示同意。同时该合同是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基础上签订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2)被告富山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及其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富山公司逾期不履行判决,以富山公司抵押的富山地下商贸城的用益物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用益物权所得价款抵偿给南山支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富山公司负担。
2.珠江公司与长江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机床合同。该合同约定:全套机床设备的价款为人民币250万元,长江公司需在2000年1月1日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珠江公司在长江公司安装调试完毕之后15天内一次性向对方支付全部价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的违约金。该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为了保证珠江公司按时付款,双方于1999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由珠江公司将其拥有的一栋价值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该抵押于10月25日在有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在长江公司正式交货之前,珠江公司认为该机床价格过高,即电传要求长江公司减少部分价款。长江公司考虑到与珠江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即同意按原价格的10%减价,即减为225万元,并正式回电答复。长江公司按期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在其安装调试期间,机床价格大跌,珠江公司要求再次降价,长江公司不同意。为此,珠江公司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长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万元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中发现,珠江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元而将同一栋写字楼抵押给银行,并于1999年10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写字楼经评估现值为人民币450万元。
问题:(1)长江公司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如果将珠江公司的写字楼拍卖,长江公司能否优先受偿?为什么?
(3)本案如何判决?(难)
解:(1)能够支持。因为虽然珠江公司第一次提出减价请求时,尽管长江公司正式作了答复,珠江公司予以确认,但由于双方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因此,双方变更合同的条款未经公证机关备案,不具法律效力。故长江公司请求支付250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2)不能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后,应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在珠江公司与长江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登记之前,珠江公司与银行就同一项财产签订了抵押合同并登记。故应先将该写字楼的变现价值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才用来偿还长江公司的债权,长江公司对此剩余部分有受偿的权利。
(3)判令珠江公司偿还长江公司人民币250万元及违约金25万元。用抵押写字楼的变现价值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用于偿还长江公司债权,不足部分,由珠江公司另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