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诉 专利侵权办案礼记以及 知识产权

我是网站访客2026-07-28 14:27:08350阅读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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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专利对创业的作用是什么?

只有获得较高的专利才能够创造出更有价值的东西,才能够进一步促进创业

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和调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区、县级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第五条 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遵循一案不再理原则。第二章 专利纠纷的管辖和受理第六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权行为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下列专利纠纷: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所在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使用发明行为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五)其他需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专利纠纷。第七条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属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第九条 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处理或者调解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证据;

(三)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书后,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第十一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处理专利纠纷工作的进行。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第十二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处理专利纠纷请求后,应当指定承办人,案情复杂的可根据需要组成合议专家组进行合议。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纠纷当事人的亲属;

(二)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纠纷的公正处理的。第十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者暂扣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等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

办案人员在现场调查处理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第十五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担保。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帐册、合同、图纸、资料,或者擅自启封、转移被封存物品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权的作用和意义

近年来,国内围绕专利的话题和纠纷此起彼伏。无论是共享单车之间的专利战,格力、美的两大空调巨头的专利互诉纠纷,还是搜狗诉 的亿元索赔专利案,都不断透露出这样一个信号:专利将成为创新企业之间争夺市场地位、遏制竞争对手、保护自身发展的强有力的武器。专利能够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位置,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而言,好的专利足以令其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随着众多行业发展日趋成熟,巨头鼎立,呈现白热化竞争态势。除了技术、营销以及产品体验等方面的竞争,一个不容忽视的、甚至是更重要的竞争形式渐渐浮出水面,那就是专利战!接下来就来聊聊专利权的保护作用。专利权的保护作用大集合专利权的保护作用一:专利可以保护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份额专利即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利,这种权利是特有的,如果竞争对手在同一市场上销售该专利产品,专利所有人有权利要求竞争对手停止销售行为、赔偿因竞争对手销售其专利产品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专利权所有人也可以就竞争对手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从而保护产品的市场份额。当然也可以选择和解的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的保护作用二:利用专利进行技术交易实现企业利润专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也可以自由的进行转让买卖。专利权所有人通过同他人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专利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获得期望的收人。专利权的保护作用三:拥有对所开发技术的合法垄断如果某一项新技术存在可以利用、可以对其进行贸易的可能性,企业希望将来从该技术获得收益。但由于某种原因不希望实施该项新技术,而期待将来再实施,同时又不希望他人使用该项技术,则可以对该技术申请专利,利用专利权赋予的独占权利,阻止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任何时候,未经其许可使用该专利,形成对其所开发技术的合法垄断。专利权的保护作用四:提高企业融资的筹码,帮企业快速拿到融资在创业过程中,和你做同样项目的团队有很多,在众多的竞争者中,投资人选择你还是你的竞争者,专利或许可起到决定性作用。你的专利可以为你的项目大大加分,增加投资人对你们项目的认可,从而帮助你更顺利拿到融资。通过专利权的保护作用,企业可以获得更佳的经济效益,并用所得的部分收入,奖励对发明创造作出贡献的发明人,鼓励他们积极从事于发明创造,激发企业职工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服务热线。

专利侵权案应如何收集证据?

专利侵权取证方法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

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并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开始着手下一步工作。

所谓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证据。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电力工业部处理专利纠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电力工业部专利纠纷,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部科技司专利管理处(以下简称专利管理处)是调处部系统内专利纠纷的职能部门。第三条 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必须认真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四条 调处专利纠纷时,由专利管理处人员组成调处小组承办,也可由专利管理处指定或商请系统内有关单位或人员组成调处小组承办,复杂的案件还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和其他人员协办。第五条 专利纠纷调处的承办人员,聘请的技术专家及参加调处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称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专利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专利纠纷有利害关系;

3.与本专利纠纷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本专利纠纷的公正处理的其它关系。

专利管理处负责人办案时的回避,由专利管理处人员集体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专利管理处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应由专利管理处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办案人。第六条 专利管理处调处下列专利纠纷:

1.专利侵权纠纷;

2.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即临时保护期)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3.专利申请权纠纷;

4.专利权属纠纷;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纠纷;

6.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合同的纠纷;

7.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纠纷;

8.职务发明奖酬纠纷;

9.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的纠纷;

10.其它依法可以由专利管理处调处的专利纠纷。第七条 部系统内的专利纠纷也可依法请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经上述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的专利纠纷调处请求、专利管理处不再受理。

如果发现请求人隐瞒事实,造成专利管理处重复受理的,无论是否作出调处决定,均视为该请求自始即不存在,但调处过程中已发生的费用由请求人承担。第八条 被请求人是部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其专利纠纷由行为发生地或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第九条 调处专利纠纷的请求时效为:

1.属于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属于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计算;

3.属于专利权属纠纷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属于第六条第五款和第六款规定的纠纷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5.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该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计算;

6.属于职务发明奖酬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发明人、设计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该得知之日起计算;

7.属于其它专利纠纷的时效参照上面款项一般不超过二年;

8.请求调处的专利纠纷超过时效期限,但有正当理由并有确凿证据的,专利管理处可酌情受理。第十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4.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曾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过调处。第十一条 请求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应递交专利纠纷调处请求书(以下简称请求书)。请求书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份数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请求书中应写明:请求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以下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地址;被请求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地址;请求事项、理由及事实依据;

请求人所有的或持有的专利权的证明文件以及其它能够证明请求人有权提出请求的文件;其它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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