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及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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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材料,以原告委托人代理身份拟写一份代理词中的理由阐述部分
代理词理由阐述部分
(1)原、被告法定代表人经过平等协商,签订的游戏机购销合同,内容合法,手续齐全,是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法行为。
(2)原告认真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期如数付清购货款,无任何违约之处。
被告逾期交货,这是违约行为。至于被告以扣押货物为手段,胁迫原告承担一半涨价款,更是一种非法行为。被告既然违约,就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原告违约金×××元。
(3)被告提出因货物进口关税上涨,货物价格也要上涨,要求原告承担一半涨价款。因涨价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之后,与原告无关,其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我国*****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29条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由此可见,被告逾期交货,遇价格上涨,要求原告承担一半涨价款,是违背上述条例的,因而也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4)被告提出“逾期交货非我方因素,而是由于外商发货晚了几天,我们无能为力,这属不可抗力”。这哪里是什么不可抗力,而是推却违约责任的一种借口。此借口不值一驳,根本不能成立,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商发货晚了几天”,难道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吗?显然不是。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毫无共同之处。再说外商发货晚了,被告应当找外商论理去,这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论述理由方面的基本要求(不要条款,是写论文)
一、事实事实的原则要求:
①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
②关键情节具体叙述;
③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④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⑤财物数量记叙确切;
⑥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⑦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二、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①遵循格式,写全事项;②主旨鲜明,阐述精当;③叙事清楚,材料真实;④依法说理,折服有力;⑤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法律文书在叙述事实时的要求:
①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②关键情节具体叙述;③因果关系交代清楚;④争执焦点抓准记清;⑤财物数量记叙确切;⑥叙述事实平实有序;⑦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三、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主要应写明的要素: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叙述事实时要求写明作案(指构成犯罪的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以及证据等。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则围绕当事人各方的纠纷事实来记叙,包括纠纷的内容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纠纷的发展过程(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以及证据。
四、法律文书阐述理由的基本要求:
①列举事实证据确凿;②分析受理以法为据;③据案引法,据法论理;④前后照应,通领全文。
五、法律文书对引证法律的基本要求:
①引证法律要有针对性,针对案情引用外延较小,恰恰适合于本案的内容;②引用法律凡有条款项的,应引到条下的款或项;③在不影响文字表述的情况下,尽可能引出法律的条文,但应注意条文文意的完整,不能断章取义;④在有关刑事的法律文书中,应先引用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后引用我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
六、叙写案件事实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叙述事实要客观、准确。起诉书叙述的犯罪事实,必须是与犯罪事实本身具有同一性。(2)叙述事实必须要素完整。事实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3)叙述事实必须层次分明。各种犯罪行为的事实安排顺序不尽相同。一般常见的有“先重后轻顺序”、“客观过程顺序”和“被告人顺序”等。(4)叙写事实要正确处理特殊问题。一是注意保守党和国家机密;二是不写有伤风化的情节;三是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在叙述犯罪事实之后,也应一并叙明;四是涉及非本案被告人的人员姓名时,应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五是共同犯罪案件,一名或数名共犯在逃的,写该在逃犯姓名时,可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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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X X检刑诉字【2005】X 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XX省XX县人,初中毕业,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该公司平房3排13号。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许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XX公司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5月10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携带其从公司木工房骗借的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来到该公司办公搂三楼的经理办公室(333室),借故将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支走后,反锁上房门,然后进到里间,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砸刺十余下,致使许XX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刘XX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目无国法,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查长 :XXX
检察院 :XXX
二OO五年六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