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房产过户费用及夫妻一方死亡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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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去世怎么过户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去世,办理房产过户分以下情况:1、夫妻一方过世且留有遗嘱将房产遗赠他人,房子过户需要先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带上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房产证原件等相关证件,并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选取一位继承,其他人签署放弃继承协议,得到公证书,再由继承者和死者配偶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2、夫妻一方过世但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的,健在的一方和已故一方的直系亲属作为顺序继承人,都有权利继承已故一方的房产,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办理继承公证后,继承人带有上所需要资料以及公证书原件,到房管局申办房产过户程序。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夫妻房产一方死亡过户新规定
夫妻房产一方死亡过户新规定具体如下:
1、申请人持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明、去世一方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同时有遗嘱的带上遗嘱,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过户;
2、不动产登记机关受理后,审查相关材料;
3、申请人符合办理过户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准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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