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认为征收价太低,于是去信访部门投诉,结果被警方拘留了3日,理由是老人骂了副局长。老人不服,怒将警方诉至法院。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6-08-11 12:04:5878阅读0评论

浙江湖州,一6旬老人家中遇到了拆迁,本来还挺高兴的,但一看征收价格,心就凉了一半。老人认为征收价太低,于是去信访部门投诉,结果被警方拘留了3日,理由是老人骂了副局长。老人不服,怒将警方诉至法院。(来源: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人逢拆迁精神爽,当60多岁的徐大爷得知自己家那一亩三分地要拆迁后,是开心得不得了,下半辈子都不用愁了。徐大爷还规划着存一部分拆迁款在银行吃利息,其他的用来改善自己的生活。

可是当拆迁办贴出补偿告示后,徐大爷一下子傻眼了,这个价格也太低了吧,完全不符合自己的预期。徐大爷多次找拆迁办协商,希望能多补偿一点,但都遭到了拒绝。

徐大爷不服,他找了几位同村村民,一起来到信访部门找到副局长李某反映此事。可是当徐先生把具体情况说明后,李某竟直接回复说:“信访流程已经结束了,不再接受此事的信访”。

徐大爷当时就怒了,自己什么结果都没问到,怎么就结束了?这是要包庇吗?徐大爷认为李某和拆迁办是穿一条裤子的,于是当场和李某对峙了起来。直到李某称要报警了,徐大爷才悻悻地离开了。

可万万没想到,当天下午,徐大爷就接到了公安分局的传唤,说徐大爷在信访大厅辱骂李某:“你读书读到狗肚子里去了”。徐大爷不服,他坚称自己没骂,但最终还是被拘留了3日。

拘留结束后,徐大爷立即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是撤销了3日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公安分局重新认定。

徐大爷一开始还觉得没问题,可后来想想不对,自己根本就没有违法,为何要重新认定,而不是撤销处罚?为此,徐大爷将公安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确认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

1、公安分局所提供的视频中,的确有徐大爷和李某对峙的片段,但无法确定徐大爷骂了“你读书读到狗肚子里去了”这段话。而公安分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是信访局的工作人员,这证明力不够。

因此,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徐大爷违法。但确定徐大爷是否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2、公安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已经明确撤销了治安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分局重新认定。可徐大爷又起诉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这存在冲突。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了徐大爷的全部诉请。

徐大爷拿到一审判决后,他的行政处罚重新认定结果也出来了,由之前的拘留3日改成了罚款200元。看着这个处罚决定,徐大爷气得立即提起了上诉。

徐大爷认为自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且一审法院已经审查过了,但又驳回了自己的全部诉请,这让人难以理解。

对于徐大爷的上诉及一审法院的认定,公安局也表示不服,他们答辩称:

1、公安分局事实认定清楚,重新作出的处罚合理。

事发当天上午,徐大爷因不满信访局副局长李某的答复,便组织人在信访大厅内公然侮辱李某。在李某报案后,分局调取了大厅的监控,同时找了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作证,也给了徐大爷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徐大爷的骂人行为虽然存在,但并不严重。

徐大爷当时在大厅内骂李某时,用的是方言,且这种骂人的话在当地常用于日常口角中,情节并不算严重。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因此 ,公安分局直接作出3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属于裁量过重,违背了比例原则,故才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改为罚款200元。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徐大爷的上诉请求。
 
那二审法院会支持谁呢?

首先,二审法院审查后,同样认为徐大爷辱骂李某的事实不清。

可是一审法院却驳回了徐大爷关于确认无行政违法行为的诉请,这里存在不当之处。

其次,一审法院不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这并无不当。

因为《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已经撤销了公安分局对徐大爷的处罚决定,要求公安分局重新认定。所以如果一审法院再去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这程序上也有问题。

第三,《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2项规定,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终,二审法院未支持徐大爷关于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请,但确认了徐大爷无行政违法行为。

那现在徐大爷该怎么维权?

既然二审也已经认定徐大爷无行政违法行为了,那接下来就他只需起诉要求公安局撤销200元的处罚决定,并追究被错误拘留3日的补偿即可,差不多能赔到1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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