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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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举个例子:
[案情]:周某于1992年盗窃他人财物,总共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当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周某为逃避法律制裁,一直潜逃在外,公安机关直至2006年1月份才将其抓获归案。2006年5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某犯盗窃罪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惩处。
[分歧]:由于本案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以前,案发于新刑法颁布以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该行为应适用哪一部刑法来定罪量刑,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应新旧刑法兼容适用。理由如下: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老刑法关于盗窃罪的主刑较重,附加刑较轻(无并处罚金),故依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本案在主刑上应适用新刑法,附加刑上适应老刑法,即所谓的“两头采轻”。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应依照新刑法追诉法律责任。理由如下:首先比较新旧刑法主刑,新刑法较轻,只适用新刑法,不比较附加刑,而直接适应新刑法,即所谓的“主刑采轻”。
本案例中周某的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以前,按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按照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者应处的法定主刑不同,附加刑也不同,新刑法有附加刑,而老刑法无附加刑。对于本案,首先应该比较主刑。主刑较轻的为新刑法,所以本案应统一适用新刑法,不论附加刑轻重如何。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是什么?
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然后,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注意事项:
“从旧兼从轻”是指原则上要适用行为发生时候的法律,但是如果适用新法对行为人更有利,则就要适用新法,值得注意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要排除以下几种情形:
1.违法行为发生及处罚决定作出均是在新法实施之前,不受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调整,应当按照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违法行为发生以及处罚决定作出均是在新法实施之后,不受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调整,应当按照新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3.违法行为符合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时效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不受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调整。
法律上所说的从旧兼从轻是如何定义的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
法律分析
是指新的法律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并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的法律。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法律适用简单理解就是,从旧,就是适用旧法,兼从轻,就是如果新法不认为违法或处罚轻于旧法,适用新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法律适用主要分为如下几种情形:(1)如果违法行为发生、终了在新法实施前,并且作出处罚在新法实施前,当然适用旧法;(2)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后,当然适用新法。(3)违法行为终了后,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也就是即使超过二年期限,只要法律有规定仍应给予行政处罚。(4)如果违法行为发生、终了在新法实施前,但发现或作出处罚在新法实施后,应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处罚轻于旧法或不认为是违法的,则适用新法;(5)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2年前,但继续或连续到新法前终了,应适用旧法;(6)如果违法行为开始于新法之前,继续到新法之后终了,适用新法;(7)如果违法行为开始于新法之前,连续到新法之后终了,在新旧法律都认为是违法的情况下,适用新法,但对于新法比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较重的,也应适用新法,但在进行处罚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