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营利性医疗机构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6-08-29 13:33:17256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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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般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1、经营目标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目标是为特定社会目标,不以赚钱为目的。

2、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后,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分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赚钱为目的,但为了扩大医疗规模,也可适当盈利,但这种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

3、处置财产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个人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后,其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4、收支结余的用途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是用于投资者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5、是否享受财产补贴。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向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6、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或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范围内,确定其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中指出:“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别

营利性机构,是以组织的利益为目标的社会组织。这类机构讲究资本的投入产出,讲究利润的回报。非营利性机构是指一类不以市场化的营利目的作为自己宗旨的组织。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它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

拓展资料:?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一、根据《*****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

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二、对于个人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规范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扩展资料: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投资资金满足设置需要;

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合理;

7、申请设置个体医疗美容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五年以上;

8、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办理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请设置医院的须提交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3、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单位内设医务室的仅须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4、申请人的资质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不在职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个人资料(个体诊所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应为同一人):含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设置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还应提交负责人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6、拟设置医疗机构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先提交租赁意向书及房产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等,待初审合格后补交正式租赁合同。属于改变使用性质的场所还应提交土地、规划部门同意的书面证明);

7、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图(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方向、所在主要街道和25 米范围内的主要标志性建筑);

8、建筑设计平面图(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朝向、尺寸等);

9、资信证明〔诊所可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医院提供资产评估或验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0、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1、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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