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以及劳动部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解答

精通律法的小琳2026-09-29 14:23:55232阅读0评论

知识就是力量的今天,大地号小编有幸给你分享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解答,快和小编一起翱翔在知识的海洋里面吧!

法律如何界定“变相加班”等职场问题

如下界定:

1、按劳动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必须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才能算加班,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的情况下,自己在这些时间上班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加班。

2、关于怎样认定延长工作时间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如果员工在一周内的工作日上班时间没有达到40小时,但是某天的工作为9小时,那么这个工作日延长的1个小时是不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呢!

这要分两种那个情况处理,如果是属于综合工时制的则不会被认定为平时加班,如果是标准工时制,则按照每天工作8小时的标准会被认定为平时加班。

3、关于周末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周末上班,也是分两种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加班,如果公司平时上班是8小时,哪么周末上班肯定被认定为加班,但按法律规定公司安排员工换休,即公司可以在一周7天内任意安排员工上5天班,另外两天休息,公司不用支付周末加班费。

另外按照《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如果公司每天安排员工上班6小时44分钟,那么有一天的周末也是上班6小时44分钟,也不会被认定为周末加班。

4、法定节假日只要是公司安排上班的就会认定为节假日加班,并且按3倍标准计发加班费,不得安排换休,不管平时工作时间是否达到标准工作时间。

5、关于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超过8小时的问题,国家规定的加班时间是按照小时数计算的,不是按天计算的,因此,周末或节假日加班超过8小时的也是按周末或者节假日加班计算。

劳动法中劳动争议案件标准工时应该是怎样计算的

标准工时工资:即对在实现规定的标准时间内完成的工作给予额外工资的激励计划。组织确定完成某个任务的标准时间,比如在一定时间内装上汽车引擎。如果机师在标准时间内完成这项工作,就能得到相当于工作满标准时间的工资。假定装上一个引擎的时间是两小时。如果机械式用了一个半小时完成这项工作,那么相当于此机师一个半小时赚了两个小时的工资。标准工时制很大程度上与计件工资相似。他们鼓励员工尽快完成工作而并不一定看中工作质量。标准时间的计算方法:标准时间=正常时间+(正常时间×宽放百分数)=正常时间×(1+宽放率)知识延伸:认识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这一制度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但是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因此,虽然这在四个小时内用人单位不须 向员工支付 加班工资,但这只能作为特殊或偶然的情况对待,用人单位不应将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作为计 算加班工资 的基础,如果这样做了,劳动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执行。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以及劳动部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解答

劳动法工作时间案例分析

1.企业决定加班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如果企业未经劳动者同意则决定加班属于强迫劳动。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

(只有四种情况员工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

2.不成立。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给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该企业延长工作时间虽未超过法定周工作时数,但却超过标准工作日时间长度,因此企业应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工时怎么算

工时的计算问题,需要从工时制度来理解。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轮凯条、《*****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这类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腊巧唤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不定时工时制度,这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①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宽渗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法定每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还是44小时

法定工作时间是40小时。

*****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新劳动合同每周工作不超过多少小时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x0d\x0a\x0d\x0a法律依据\x0d\x0a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x0d\x0a\x0d\x0a*****\x0d\x0a《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x0d\x0a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x0d\x0a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x0d\x0a\x0d\x0a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x0d\x0a\x0d\x0a劳动部\x0d\x0a,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x0d\x0a劳部发[1997]271号\x0d\x0a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x0d\x0a根据《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或来源于网络,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hzc88@qq.com举报,本站将立刻删除。.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