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答辩状应该怎么写-合同纠纷答辩状
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合同纠纷答辩状合同纠纷答辩状应该怎么写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大地号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
本文目录一览:
- 1、合同纠纷答辩状
- 2、贷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 3、合同纠纷上诉答辩状
- 4、合同纠纷答辩状怎么写
- 5、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优秀
合同纠纷答辩状
导语:答辩状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对案件事实作出答辩意见。下面是我收集的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欢迎阅读。
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一)
答辩人:李某,性别:男,出生日期: 年 月 日,住址: 。
答辩人因与原告张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一直按照与原告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原告张某却存在违约情形。
(一)答辩人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答辩人与原告张某于2010年 月 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10年5月1日至2023 年4月30日止,前五年每年租金壹拾万,后五年每年租金根据本地当地市场行情上下浮动,租金每年的5月1日交清一整年的租金。合同同时约定答辩人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及若因为政府拆迁行为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原告如何对答辩人的装修费用进行赔偿事宜进行详细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015年4月29日,虽然原告张某并未与答辩人对后五年的租金进行协商,答辩人亦为了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前五年的确定的租金数额将壹拾伍万元转账至张某银行账户。且根据答辩人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对于答辩人是否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及如何装修是答辩人的权利,而非履行义务,因此答辩人有选择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的自由,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原告张某无任何正当理由擅自涨租至40万元,涨幅高达160%,客观上构成严重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而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对2015年5月1日至2023 年4月30日的租金数额没有明确的约定,但原告张某在未与答辩人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房租涨至40万元,且没有对涨租标准作出合理解释,并以此诉讼至法院要求与答辩人解除合同。答辩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合同没有约定租金的具体数额,但不表示任何一方可以毫无根据的随意涨价或者降低,合同双方应该秉承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协商租金数额,原告张某在未与答辩人协商也未就租金价格进行市场评估的情况下,擅自涨租并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综上,答辩人一直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反之原告张某未按照交易习惯及法律规定擅自涨租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二、原告张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房屋的解除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即只有在符合法律的条件或合同当中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同才可以解除。而在本案中,如前所述,原告张某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及约定解除的情况。
原告张某在未与答辩人对租金数额进行任何约定的情形下,就单方以快件的形式通知答辩人租金涨幅至160%并且以此为由与答辩人解除合同。答辩人认为,合同是维护交易稳定与安全的手段,任何人都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应以非合同约定及法定的事由擅自解除合同、破坏交易的稳定性,原告张某擅自破坏合同效力的行为才是严重违约。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答辩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予以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二)
答辩人(被告):××,男,××年××月××日出生
住址: 上海市××大道××弄××号
答辩人就与上海××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索要物业管理费没有合同依据。
1、2005年7月1日,某园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上海某园区物业管理服务临时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托管合同”),确定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托管合同第七章第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自签订日起之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本合同自动失效。”,因此,托管合同的有效期即为2005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7年11月—2009年6月物业管理费没有任何合同依据。
2、即使在上述托管合同有效期内,原告若索要物业管理费仍需经业主委员会授权。
托管合同第五章第4条第3款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追讨进程进行监督审核,并在必要时候同意乙方采取法律方式处理园区业户欠费事宜。”该条第9款约定“…与甲方定期检讨任何欠缴情况,并在获得甲方事先同意后进行法律诉讼。”因此,即使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内,原告若通过法律程序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仍需事先取得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本案原告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根本不具备索要物业管理费的资格。
二、原告并未实际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2007年11月-2009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
被告近日刚收到了案外人上海××公司的付款通知单,要求被告支付××大道1号W58的2007年11月-2009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元(证据一),因此,在原告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被告有理由相信业主委员会已将小区物业管理委托给案外人上海××公司。被告无法也不应该向两个物业公司同时支付物业管理费。因此,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缺少基本事实依据。
三、原告索要滞纳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一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业主之间是平等地位的法律主体,成立的是平等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根本无权收取所谓的滞纳金。
其次,即使在托管合同第五章第四条第3款写明的是“另在追讨过程中,追缴管理费的欠费3‰滞纳金”,那么最多也是××*3‰=××元,而不是原告漫天要价的71238.6元。
综上,原告诉请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全部驳回。
贷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贷款合同纠纷答辩状正确书写格式大家了解过吗?朋友们,以下是我整理好的贷款合同纠纷答辩状资料,欢迎大家参考!
贷款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借被答辩人款项属实,但不是借了100000元,而是只借了10000元,且已全部归还。
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辩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三分,借期一个月,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
由于答辩人当时着急,双方又是朋友关系,故答辩人只在借条上写了小写的“10000元”而未写大写“壹万元”。
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已经如期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索要借条时,被答辩人推脱借条找不到,说给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于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归还借款本金壹万元及利息叁百元”。
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据一份。
故答辩人已经将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全部归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据系其涂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只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而且出具的也是“10000元”的借条,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条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辩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
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 “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____份。
借款应诉答辩状范文【2】
被告:高殿国,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刘举庄村中区10排17号。
被告:梁宗满,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刘举村中区10排17号。
原告:高贺娟,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黄孙永华北里,2楼4单元301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应诉事实及理由:
一、 原告:高贺娟是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的养女,但据被告高殿国了解,致今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请问法官同志,没有收养关系的养女合法吗?被告请求法院让原告出示她的收养关系及有关证明。
二、 原告诉我“被告”侵占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三间房和院落,被告认为这与事实不符。
其理由是被告的(二叔)高庆友自1990年12月,从北京回家,路过鲍鳅河时不幸身忙。
可当时没有发现,因河面有冰雪覆盖,单位人以为回家,可是家里不见人,是我夫妻二人及全家发动亲朋好友,四处寻找,整整找了一百天,最后在我们村南鲍鳅河里,发现了高庆友(二叔)的遗体,当时天冷水深,是我夫妻二人雇船用多人把二叔打捞上岸,把高庆友(二叔)遗体运回家中。
回家后由被告父亲高庆来(已故),高庆富(老叔),贾庄大姑,二婶陈英(已故),还有原告高贺娟也参加了,四位老家召开的家庭会议,四位老家定为由被告高殿国夫妻二人为(二叔)高庆友办丧事。
办丧事:置办酒席25桌,吹班24个工,大棺木一口,是被告夫妻二人顶丧架灵,打帆报罐。
为二叔办丧事“连寻找打捞”,共计花费,陆千捌佰元左右。
把二叔丧事办完,二婶陈英首先提出,四位老家长一致通过让原告高贺娟去北京接班。
家里三间房和院落归被告夫妻二人所有。
二婶陈英跟被告一起生活。
三、 自二叔去世后,二婶身体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请医买药,经过多年的治疗,身体有所好转。
当时,二婶和高贺娟(原告)多次提出让被告翻盖三间房,是因被告当时经济基础较差,没有翻盖,但土墙头也以倒塌,是被告从后白庙窑地买了两万红砖将其码好。
是被告在1993年秋天打了一眼70米深的压机井,并在当时就地栽下了十棵核桃树,在这二十几年来是被告一直对房屋和院落进行精心管理,院内一点杂草都没有。
1997年,原告高贺娟以照看孩子为由把(二婶)陈英接到北京,不到十天,因二婶过不惯北京狭小空间生活,因着急上火得了脑出血,半身不遂,整日昏昏沉沉,度日如年,身上所有积蓄花的所剩无几,一直过着悲痛的生活,老人家一直想回家,但因近期政府对我住所辖区要进行拆迁改造,以致会造成一些经济利益,所以原告不让老人回家,直到xx年3月病故。
二婶陈英病故以后,原告把骨灰盒抱回家,是被告找人操办把二婶埋葬的。
之后原告高贺娟以被告占有房基地为由起诉被告高殿国,后又因房产纠纷把被告起诉,这些事发突然,使高殿国、梁宗满夫妇觉得很委屈。
在此做出以上的应诉答辩,请求法官驳回高贺娟的'无理诉讼。
应诉人:高殿国 梁宗满
20xx年x月x日
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浙江省* *市 * *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地 址:济南市经十西路
负责人:何* *,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起诉没有真实的证据,其用于起诉的两张借条是伪造的,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过款,本案的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利用伪造的借条,并利用工作之便偷盖公章和人名章,虚构借款事实。
希望通过向贵院起诉达到其非法占有答辩人资金的违法目的。
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提供的两张借条存在明显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规范和习惯,如果申请人借款,尤其是高达70万元的借款,借款双方肯定要签订借款协议,在双方不了解的情况下必须有担保人或者抵押物,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然而,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两张借条通篇都是打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更没有答辩人负责人* *的签字,显然是被答辩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够掌握公司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伪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xx】文鉴字0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标称时间‘20xx年1月19日’和‘20xx年6月27日’的两张借条上“浙江省* *市*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公章印文不应是标称时间段形成。
两张借条上公章印文与20xx年4月—20xx年9月的样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相同。
前两次法庭调查时被答辩人均陈述:借款当时他把20万和50万元现金带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 *,然后* *交给他借条,当时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和人名章。
如果被答辩人陈述的是事实,那么借条上加盖公章的时间就与司法鉴定中的分析的事实相矛盾,也就是说涉诉的两张借条是有瑕疵的,不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2、本案被答辩人是答辩人聘用的副经理,与答辩人负责人在同一办公室工作,并且,由于本案被答辩人在公司任重要职务,答辩人经常委托本案被答辩人携带公司的公章、印鉴外出办理招投标及签订合同的事务,所以,被答辩人具有掌握和使用答辩人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其有条件伪造借条。
3、在该两张借条上标称的借款时间段,答辩人并不需要资金,答辩人账上的资金是充足的,并且,答辩人的上级公司刚拨付给答辩人大额款项(有银行凭证为证),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答辩人所诉称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如果答辩人真的向被答辩人借款70万,那么公司财务账册,业务往来及银行账户上肯定会有记载,公司的会计、出纳肯定会知道,但答辩人财务账册及银行账户上没有该两笔借款的任何记载,公司也没有任何人知道有该两笔借款,并从来没有听被答辩人和任何人提起过此事。
显然,该两笔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下面答辩人陈述本案的一些事实情况:
20xx年11月24日,答辩人的负责人* *让被答辩人领取了公司在东营市* *县工程的保证金12万元,被答辩人将9万元存到被答辩人开户的个人账户上,20xx年12月3日被答辩人把答辩人公司的所有保证金退还给了答辩人。
如果答辩人真的借了被答辩人的70万元逾期不还,那么被答辩人应该与答辩人交涉借款偿还问题,将该保证金与借款抵消的。
这也是与日常生活经验严重不符的情况。
20xx年12月7日答辩人接到银行的通知,称答辩人的账户被槐荫法院冻结了。
答辩人非常惊讶,想不通怎么回事,最后答辩人的会计到法院查明是被答辩人起诉的。
答辩人的负责人* *马上从外地赶回来,当天晚上就找到被答辩人家里问明情况,但是被答辩人避而不见。
假设答辩人真的借了被答辩人70万元逾期不还,被答辩人为什么不敢面对答辩人?为什么不向答辩人追要呢?为什么不敢和答辩人交涉借款偿还问题?
之后,答辩人又找到被答辩人的儿子了解情况,被答辩人的儿子说不知道此事。
无奈答辩人又向公安局报案。
公安局已经就该案向相关人员作了纪录。
20xx年4月14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法庭调查,被答辩人当庭陈述:70万元是自己的积蓄,一直放在家里,从家里直接拿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 *的,等等严重违背常理的陈述,法庭调查结束时被答辩人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被答辩人原是中铁建工集团* *建筑工程处下属机械厂的普通工人,在岗工资月工资1300元,20xx年下岗,下岗生活费每月205元。
被答辩人的妻子也是该单位的普通工人,20xx年退休,工资每月1400元。
被答辩人的家庭成员均系工薪阶层,至今还住着50-60平方的房子,家庭并不富裕,按照我们的了解70万元对于这样的普通的工薪家庭应该一辈子都难攒起来。
并且被答辩人养育了一子一女,试问,依据被答辩人的收入情况以及养育孩子长大成人、生活消费的情况,被答辩人能够积攒70万元显然不是事实。
被答辩人在法庭上陈述,这70万元一直放在家中没有存过银行。
就这个陈述,我们随便征求一个人的意见,都会认为这种陈述是虚假的。
综合以上所有的情况,被答辩人的关于借款事实的陈述都与正常的借贷关系相悖,。
三、被答辩人有掌握答辩人印章的便利条件,进一步证实涉诉的两张借条不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事实上无论是答辩人还是其负责人* *,他们都没有向被答辩人私下借过钱。
虽然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上的公章和人名章的确是答辩人公司的印章,但是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的副经理,有临时使用印章单独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
被答辩人曾是答辩人聘用的副经理,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1月一直在答辩人单位工作,时间长达三年多。
事实上,20xx年1月—6月公司刚成立不久,被答辩人到答辩人公司的时间也不长,但答辩人的负责人* *对被答辩人很相信,因为刚从浙江来到济南,对这儿的情况不熟悉。
被答辩人当时也很热心的帮忙(找房子、买办公用品、配公司的钥匙等等),正是对被答辩人的信任才放松了对其的警惕心,让被答辩人有很多机会掌握公司印章。
在此期间,答辩人负责公司的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购买材料、管理工人、发放工人饭票、生活费等重要工作。
在工地食堂的菜票上要加盖人名章是也是被答辩人加盖的,有很多工人作证。
事实上直到被答辩人提起起诉,答辩人才第一次见到这两份借条,客观事实应该是被答辩人打印了涉诉的两张借条并利用职务便利加盖公章和人名章。

合同纠纷上诉答辩状
合同纠纷上诉答辩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依据法律规定,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有限公司委托,指派钱元春、王金妮律师代理XXXX有限公司与XXXX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价款所对应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结合本案的事实,上诉人递交的塑胶壳不具备鉴定条件,被上诉人不同意对上诉人递交的塑胶壳进行司法鉴定。
理由如下:
1、上诉人递交的塑胶壳是第三方XXXX(深圳)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非由原告生产,故这些塑胶壳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本案无关;
2、上诉人递交的塑胶壳从外观上无法判断与被上诉人存在任何关系;
3、在20**年1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邮件往来显示,双方对交易货物的数量、货款均进行了确认,上诉人从未对涉案货物质量提出异议,故本案不存在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
(二)被上诉人提交的规格书与本案并无关联。
1、上诉人称规格书系被上诉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上诉人提供,没有事实依据,不具有真实性;
2、采购订单中明确约定货物“无样品的必须与规格书保持一致”,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履行是以样品来确认供货标准,故被上诉人提交的规格书与涉案货物并无关联性。
(三)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1、上诉人的证人系上诉人的员工,其与上诉人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该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未经质证,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结合本案中所有证据,该书面证言的内容与经过双方质证的送货单、对账单所确认的事实严重相悖,双方根本不存在504件货物质量问题的事实。
(四)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规格书、照片、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于法有据。
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无法提出反驳证据为由,称其提交的上述证据达到了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而要求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系混淆了反证与反驳证据的概念。
反证是相对于本证而言的,直接针对的是案件的待证事实;而反驳证据直接针对的仅仅是证据本身的瑕疵问题,也就是说,反驳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并不存在直接联系。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反驳证据直接针对的是上诉人所提出的证据本身,被上诉人证明了证据本身具有瑕疵,并且这些瑕疵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力而不予采信,于法有据。
(五)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最后供货之后从未提出过质量异议,现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履行付款义务,不符合常理事实,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结合本案中的证据显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存在需要退换的货物均是快速解决的。
被上诉人最后一批货物的供货日期是20**年6月21日,之后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提出过产品质量异议,在20**年12月9日的电子邮件往来对账中上诉人还对未付款金额进行了确认。
由此可见,上诉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相应货款是不符合常理的。
2、本案中的电池外壳系案外人第三方美伟成塑胶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所生产,其外壳是否有质量问题与本案无关。
3、上诉人所称的海外客户投诉,没有事实依据。
即便是存在上诉人所称的海外客户投诉的情况,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经过司法确认的其与第三方关于电池组质量问题判断的法律文书。
况且,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上诉人以第三方投诉为由而拒向被上诉人履行付款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二、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开具空头支票的赔偿义务,于法有据。
1、上诉人基于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向被上诉人签发了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由此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并且还损害了被上诉人的权利。
该支票与本案有关联,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所对应的赔偿义务,并不存在因法律关系不同而不可在一案中处理的法律障碍,于法不悖。
2、从节约诉讼资源与诉讼成本的角度上来说,原审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支付货款的支票赔偿问题是值得倡导的,
3、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支票赔偿金问题并不增加上诉人的义务,也并未侵害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无论是分案处理还是合并处理,其承担义务的结果是一样的,没有实质区别。
我们认为,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目的是继续拖延付款时间。
因此,被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代理人: 律师
20**年5月10日
合同纠纷上诉答辩状;房屋返还合同纠纷案二审答辩状
答 辩 人:王丽,女,汉族,1968年12月19日生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明成家园23幢201室
被答辩人:(一)上海市嘉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风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上海市玉龙街87号
(二)李于奇,男,汉族,1959年2月16日生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56号
(三)盛伟,男,汉族,1959年12月18日生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56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答辩人不服上海市**区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判决,提出上诉。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因此,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一审判决。
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是本案诉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该事实明晰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答辩人理应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一)事实和证据表明,答辩人才是本案诉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本案诉争房屋系答辩人于1986年向李惠芳、李兴娣购买所得,并由上海市房屋交易所见证,订立了沪房交字第1854、1855号房产买卖契纸。
20**年4月,答辩人又依法领取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因此,答辩人是本案诉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1993年12月,答辩人买下玉湾桥的对调房,但被答辩人(一)并没有买下答辩人的凯旋路房屋。
凯旋路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还是答辩人。
虽然《房屋交换使用协议》没有约定房屋交换使用的期限,但是房屋交换使用的前提已经不存在了,不再是交换使用,而是有偿使用。
20**年的民事调解书,对该房屋的有偿使用期限也作了明确约定,即房屋的有偿使用期限自2001年起再延长8年。
也就是说,8年以后是让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继续居住还是收回房屋,完全是由答辩人决定的。
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从来都不是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主体。
因此,答辩人是合法的所有权人,当然依法对自己的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共意志的干涉,它是一种最充分、最完整的财产权和物权。
(二)答辩人作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要求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立即搬迁让出,返还房屋。
《房屋交换使用协议》、《民事调解书》都明确了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可以居住在诉争房屋的前提:是需要向答辩人支付租金的。
本案中,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10多年来一直未向答辩人支付租金,却霸占答辩人的房屋不走,就是侵权。
单凭这一事实,答辩人有权要求其立刻停止侵权,搬迁让出,返还房屋。
至于被答辩人(一)在上诉状中,引用了某些拆迁条例来强调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作为承租人的权利,这更是十分可笑的。
首先,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这10多年来从不向答辩人缴纳房租,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租人,双方也不存在实际租赁关系。
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根本称不上承租人,称为侵权人更合适。
且我在2008年,民事调解书约定,续租8年到期,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房屋,而该地块拆迁是在2010年才开始.故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在拆迁过程中,自然也不能享受承租人应有的权利。
其次,被答辩人(一)所引用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均已经失效。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二、从公平原则角度,答辩人才是本案真正的受害者。
1987年,为解决单位员工住房困难问题,被答辩人(一)向答辩人提出双方换房使用的要求。
答辩人为了帮单位解决两家职工无房居住的实际困难,同意用自己的房屋(凯旋路的一幢两层楼房)与被答辩人(一)的房屋(玉湾桥的一单元房)交换使用。
同时,答辩人还将被答辩人(一)原先分配给答辩人的一个14平米房子,无偿交还给了被答辩人(一)。
答辩人处处体恤被答辩人(一),但被答辩人(一)却毫不领情。
按照《房屋交换使用协议》,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需按月向答辩人支付租金。
但自1994年起直至20**年,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就一直没有交过房租。
答辩人的房屋本是店面房,地段也不错,如一直对外出租的话,答辩人本可有一定可观的收益。
如今,就答辩人租金方面的损失,早已经超过10万元。
被答辩人(一)、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多次强调答辩人已享玉湾桥的优惠购房待遇,从公平角度,就不能再享受完整的所有权人权利。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
1993年,答辩人购买玉湾桥的房子时,房屋的总价不过1万多元,答辩人也支付了8433.12元房款,仅享受了几千元的优惠。
答辩人在购买玉湾桥房子后,也曾书面申请被答辩人(一)购买自己凯旋路的房屋,但其却置之不理。
造成如今的局面,是被答辩人(一)一手造成的。
上面也说过,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自1994年起就未支付房租,依据一般债法原理,作为权利人的答辩人本可随时收回房屋。
但答辩人却仍遵守调解书内容,在8年期满以后才要求收回房屋,主张2001年以来的租金。
而后来,为了早日解决诉争问题,答辩人还撤回了对租金方面的诉请,对三位被答辩人可谓仁至义尽。
答辩人忍让了那么久,放弃了那么多的权益,如果最终连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都不能收回,那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精神何在!拥有房屋所有权,难道对答辩人就成了一纸空文吗?!
另据一审法院查明,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在他处早就各有房产,却仍觊觎答辩人的私有财产,不交一分租金还长期霸占答辩人的房屋。
甚至,他们自称无房户、困难低保户,以博取法院和外界的同情,以最终达到得到国家的补偿的目的。
这种卑劣行为和目的,实在令人不齿!而被答辩人(一)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一再鼓动和放任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侵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打击!本案中,答辩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三、2001年的民事调解书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三被答辩人应按照调解书的要求,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向答辩人返还房屋。
2001年,民事调解书作出后,答辩人曾凭该调解书要求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继续交房租。
所以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其实早就清楚调解书的内容。
民事调解书中也早已明确,房屋的有偿使用期限再延长8年,一旦遇到拆迁,拆迁利益将全部归答辩人。
现8年时间已到,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应及时向被答辩人(一)返还房屋,并由被答辩人(一)再返还给答辩人。
作为被答辩人(一),本应按民事调解书的要求,积极配合答辩人收取房租,并及时向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收回房屋,返还给答辩人。
被答辩人(一)既然调拨房屋给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有偿居住,也自然有权利收回房屋。
至于对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是补偿还是变更为其他,那也是被答辩人(一)的义务,但这与答辩人无关。
本案被答辩人(一)在此事件上的态度和各种做法,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对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补偿的责任
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理应认清孰是孰非,不该盲从。
本案诉争房屋是答辩人的私房,并不是被答辩人(一)的。
如果权利确实受损,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应向被答辩人(一)主张权利。
但被答辩人(二)、被答辩人(三)并没有向被答辩人(一)争取自己的权利,反而长期侵占答辩人的房屋不予返还,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这种行为和认识根本就是错误的!
在此,答辩人提醒被答辩人正确面对本案事实,主动撤回上诉,服从一审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不要再混淆事实,扰乱是非。
若被答辩人仍坚持其无理请求,则请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依法维持一审人民法院正确判决。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二审人民法院采纳。
此致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合同纠纷答辩状怎么写
如果因为合同纠纷被他人起诉,在收到起诉状时,同时会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要求被告限期答辩,提交答辩状。大多数人即使不幸成了被告,也大多是人生头一回,没有经验,对于如何答辩根本没有头绪。那么,答辩状应该如何写?答辩,顾名思义,是回答和辩解。答辩状应写明答辩人姓名等信息,并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作出回答、回应,进行辩解。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的要求法院判决的事项,合同纠纷比较常见的是要求支付合同款项或违约金、履行交货义务、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在于:一、是否有事实依据;二、是否有法律依据。被告答辩即是反驳原告上述两点,在此基础上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事实即原告陈述认为应然的事实,通俗一点说,即原告讲给法官听的事实,描绘给法院看的本案的图景。被告答辩则需要将原告起诉主张事实的不符合客观之处甚至是谬误之处指出,告诉法院(法官)案件的本来事实。还原事实仅仅是答辩状的基础,同时还要指出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或其主张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最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驳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优秀
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是答辩状的一个分支,这一部分解决民事中的租赁合同纠纷问题,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又是怎样一个模式?以下挑选了三篇优秀的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供大家参考阅读。
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 XX酒楼
被答辩人: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XXX),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在先,其无权解除合同。
1、被答辩人提供的租赁房产固有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被答辩人拒不履行维修义务。
20xx年3月份,答辩人接收租赁房产后在装修过程中,发现租赁房产固有附属设施(包括中央空调、消防系统等)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无法满足酒楼正常经营使用,为此,答辩人多次通知被答辩人,请求被答辩人予以修缮,但被答辩人均置之不理。
为保障酒楼正常开业和实现合同目的,答辩人只能自行聘请施工单位修缮相关附属设施(包括中央空调、消防系统等),并支付维修费609,456 元。
2、被答辩人拒不履行协助答辩人办理有关政府手续的义务。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义务。
但在租赁期间,被答辩人未履行协助答辩人办理有关政府手续的义务,主要包括:
(1)被答辩人未协助办理答辩人与XX有限公司(简称“原出租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注销的手续(见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X),也未办理新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见双方提交的租赁合同)。
众所周知,工商、消防、卫生、环保等政府手续均需提供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被答辩人不协助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答辩人办理相关政府手续以便及时开业造成不利影响。
(2)被答辩人拒不协助办理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导致酒楼一再推迟开业时间。
由于被答辩人不配合,该手续迄今尚未办妥。
(3)被答辩人未协助办理答辩人外墙广告的手续,对酒楼的营销和营业均造成负面影响。
答辩人从20xx年底签订租赁合同,并从20xx年12月即开始支付租金,但直至20xx年2月份才开始试业,其一再推迟营业时间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被答辩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租赁房产固有附属设施的维修义务以及协助办理政府手续的义务),致使答辩人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答辩人系违约在先,其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二、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租赁合同也不宜解除。
1、答辩人在酒楼营业前的前期准备工作长达一年,投入近2000万,从20xx年2月才开始试业,20xx年4月30日正式成立,目前正处于正常营业之中,如解除合同将使答辩人遭受重大损失。
2、解除合同对被答辩人也未必有利。
答辩人系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前期酒楼投入过大,目前投资人名下并无其他有价值财产,其主要收入完全依靠酒楼的正常经营,一旦解除合同,被答辩人对租金的主张更无着落。
且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并不影响双方关于租金、维修费等争议的解决。
3、如合同解除,酒楼将面临清算解散,拆除部分装修以恢复原状,腾空房产期间如何结算租金和相关费用,以及酒楼大批员工失业(酒楼目前雇有170余名员工)等众多问题,这对本案双方以及法院的'强制执行都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最高院近期也接连出台了若干审判指导意见,其总的倾向是尽力维持合同效力并促使合同的继续履行,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租赁合同实不宜解除。
三、答辩人有权从被答辩人应付给答辩人的款项中抵扣应付租金。
1、如上文所述,因被答辩人不履行维修义务,致使答辩人发生租赁房产附属设施的维修费609,456 元。
租赁合同第11条约定,被答辩人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租赁合同第13条也约定,被答辩人应承担租赁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费用(除非因答辩人过错造成损坏)。
《合同法》第216条、第220条、第221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30条,《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18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80条也对出租方的相关义务做了相应规定。
因此,被答辩人作为租赁房产固有附属设施的产权人和维修的长期受益人,承担维修责任属于其约定和法定义务,上述维修费用理应由被答辩人承担,答辩人有权从应付给被答辩人的租金中抵扣。
2、另外,因被答辩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致使答辩人装修工期延迟两个月(维修上述附属设施花费约两个月),答辩人因此发生额外费用274,425.69元(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等),
因被答辩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给答辩人造成的上述额外费用理应由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也有权从应付给被答辩人的租金中抵扣。
3、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实际交付租赁房产的时间是2008年3月,之前租赁房产一直由原租户经营并承担相关义务。
根据租赁合同补充条款关于免租期的约定,双方约定的实际起租期也是从20xx年3月开始。
但当时迫于被答辩人的压力,答辩人支付了本不应由其承担的20xx年12月以及20xx年1月、2月三个月租金。
其中,20xx年12月的租金系支付给原出租方,由答辩人与原出租方另行交涉。
20xx年1月、2月两个月租金193,282.8元系支付给被答辩人,属于被答辩人的不当得利,被答辩人理应返还或从答辩人应付租金中扣除。
就此问题,答辩人多次积极主动与被答辩人联系协商,要求抵扣租金,寻求解决办法,但是被答辩人态度消极,一直未予妥善解决。
因此,在租金未能及时支付问题上,被答辩人存在过错。
答辩人要求抵扣租金的主张是合法合理的,在此问题未解决前,被答辩人简单地以解除合同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实属不妥,其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四、被答辩人无权就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本体维修基金主张权利。
1、物业管理费系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
水电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系缴纳给有关部门,目前暂由物业公司代收。
本体维修基金(根据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变更为“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依法本应由业主承担,但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时,擅自变更原与原出租方签订的合同,让答辩人承担该费用,该费用目前也是支付给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2、被答辩人提供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清单与答辩人财务核算的数字有较大出入,且上述费用也牵涉到原租户所拖欠的费用,目前答辩人正与物业管理公司核实,并已就上述费用的处理达成初步方案。
3、即使答辩人确实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该等费用的债权人也是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将其债权转让给被答辩人且被答辩人并未垫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被答辩人目前无权就该等费用提出主张。
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答辩人希望法庭考虑被答辩人系租赁房产附属设施的产权人和长期受益人,就维修费的承担问题作出公正裁决;考虑本案中被答辩人也存在违约情形且酒楼处于正常营业之中,结合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最高院的审判指导原则,就合同解除问题作出慎重处理,并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酒楼
日期:
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XX、王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xx年4月28日签署第一份租赁合同之前,广州国际轻纺城就已经在涉案楼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楼房屋实际上成为了“负一楼”。
而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产平面图及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显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墙,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大门,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辩人将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说,因为该房屋临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墙。
2、按照之前所说,由于广州国际轻纺城将涉案楼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楼变成了“负一楼”,二楼变成了“一楼”,因此,答辩人依靠涉案楼房的外墙做成了商铺,实际上依附的是二楼的墙面,和被答辩人是没有关系的。
3、所谓门市,指的是工商业者经营零售业务的店面,并没有法律规定门市必须是临街的。
实际上,答辩人做了商铺后,将地上的商铺和涉案的地下房屋连为一体,除了被答辩人所说的“铁栏杆窗户搭梯子”进出外,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显示,还有一扇门可以进出。
而在答辩人的日常经营中,这间租赁的房屋并不是作为仓库适用,而是答辩人的货品展示间,是与答辩人的地上商铺合为一体作为答辩人的门市适用。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显示,答辩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经纳入广州国际轻纺城的正式管理范围,且是建在轻纺城的土地之上,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拆除答辩人自建的房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房屋属于违建,可以向该执法机关投诉,而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肯定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审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仇XX,男,19XX年1X月1X日生,湖南省XX县XX镇XX村八组人。
住址:文山市XX镇XX校旁。
被答辩人:龙XX,女,1962年X月X日,汉族,住文山市XX镇XX场XX号。
答辩人因原告龙XX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完全是被答辩人为达到解除合同目的而编造的一面之词,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证判决。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协议后,答辩人一直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忠实履行协议,并不存在违约的行为。
而被答辩人以答辩人租金已经超期多次催收未果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二、答辩人租赁的是被答辩人的机械设备及相关证照(详见合同),租金为每年30000元。
厂房是被答辩人代租每年12000元,费用由答辩人支付。
20xx年3月,因产品质量及证照不全,被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销售。
20xx年11月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以前租用的厂房租给了别人。
答辩人就仅使用合同约定的租赁设备,因此答辩人只存在支付设备租金的问题。
20xx年3月,因被答辩人不予配合办理QS认证手续,导致被工商部门罚款20000元,按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承担10000元,但是被答辩人分文未承担。
经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协商,自20xx年11月开始,答辩人的设备租金30000元/年按月支付,每月2500元,答辩人支付到3月份后被答辩人就拒绝收取租金,导致答辩人无法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责任不在答辩人。
三、答辩人租赁的设备一直完好无损,现在只使用空压机、吹瓶机、烤箱、小秤、铁床(两台)天平秤、吹风机,其他的都由被答辩人收回(在现在租赁给仇方东等人的租房内或已被被答辩人出售)。
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没有违约行为,也没有损坏被答辩人的所租赁设备,答辩人不存在违约。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