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及受让人受让动产时哪些情形可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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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受让人重大过失的判断因素包括哪些方面
合同、权利主体登记错误,这些都记载或反映在登记簿上、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二是受让人无重大过失。
关于动产占有改定;
(三)登记薄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简易交付是动产交付的特殊情形: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
关于动产交付;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
根据物权法规定,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限制权利,《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311条第二款规定内容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第311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内容为: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