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情人员是干嘛的及特情人员
特情人员特情人员是干嘛的最近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是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就聊聊特情人员特情人员是干嘛的,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原则和司法案例
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原则和司法案例
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特情人员或者已经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接近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犯罪机会或者引诱,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这就是特情引诱的侦查方法。
一、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原则。
特情引诱被广泛运用于毒品犯罪案件,《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对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特情引诱案件的处理原则如下:
1、本有犯意,不从轻处罚。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2、本无犯意,存在犯意引诱,从轻处罚。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3、双套引诱,从宽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4、数量引诱,从轻处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5、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从轻处罚,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二、特情引诱案件的实践案例
案例1、关于特勤引诱问题,本案系运用特勤侦破的毒品案件,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本案存在“数量引诱”和“犯意引诱”的可能性,故对被告人陆新成酌情从轻处罚。【(2016)新01刑初46号】
案例2、被告人持有毒品并准备销售,侦查机关采取特情接洽方式破获本案,不属犯意引诱和犯罪未遂。【(2016)浙1023刑初362号】
案例3、贾占武想买王明500克毒品的约定发生在贾占武被公安机关逮捕之前,而王明与刘玲霞500克毒品交易是在完全自主的情况下完成的,王明按照和贾占武的约定将从刘玲霞处所购500克毒品向贾占武进行交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之情形。【(2016)冀刑终56号】
案例4、被告人在得知举报人欲购买毒品后,积极寻找货源,在短时间内即组织到涉案大量毒品进行交易。据此,本案不存在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2016)粤刑终461号】
案例5、鉴于本案被告人高沅存在毒品数量被引诱的情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2016)浙0681刑初169号】
案例6、被告人赵某某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2015)邢开刑初字第67号】
案例7、黎某(特情人员)在案发当晚18时30分许向公安检举区惠冰贩毒的线索,被告人是在当晚22时许在案发现场被人赃并获,从检举到抓获之间前后不到四个小时,在如此短时间内,区惠冰就能准备多达700.19克的海洛因前往约定地点实施交易,足以推定区惠冰本有足以用于交易的毒品存货或者毒品来源,结合其之前曾有二次贩毒的前科,及证人黎某检举其素有贩毒行为的证言,本案显然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99号】
案例8、刘某因本案被抓获后,又向古伟昌提出购买数量较大的毒品氯胺酮,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形,但古伟昌在不知刘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的情况下,向宋学其购买毒品用以贩卖,其贩卖毒品的主观目的明显,并不属“犯意引诱”。【(2015)韶中法刑一终字第167号】
案例9、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特情介入之前就已经准备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故亦不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形。【(2015)梁刑重字第1号】
案例10、本案确实存在特情介入,但被告人得知有人要购买毒品后积极联系货源,居间介绍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87号】
综上可见,犯意引诱的认定上比较严格,是否从宽处罚也比较严格;是否应当从轻处罚,犯意引诱是否能够成立违法阻却等问题的认定上,都还有待努力,道路还很长。
特情人员具备条件
特情作为一种典型的秘密侦查方式,已经被广泛地使用在我国的刑事侦查和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侦查中。《刑事侦查学教程》在阐述什么是刑事特情时,叙述说“特情是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内部对执行特殊任务的秘密情报人员的通称 【法律依据】
刑事特情是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领导指挥的,用于搜集犯罪活动情报、进行专案侦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一支秘密力量。刑事特情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刑事特情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对特情人员进行的选择建立、领导使用和教育管理的一整套工作,是刑事侦查部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不可缺少的专门手段,是刑事侦查部门的一项重要基础业务建设”
实践中特情根据其作用的不同主要分为三大类,专案特情、控制特情与情报特情。(1)专案特情主要用于侦查已经发生的或正在预谋的刑事大案和犯罪集团、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贴靠侦查对象直接调查犯罪事实或犯罪意图,打入犯罪团伙进行内线探查,控制侦查对象的活动情况。更为具体地来讲,专案特情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是用于内线侦查,即直接打入犯罪集团、犯罪组织或贴靠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的方式获取相应信息、控制对方。其中“打入”与“贴靠”,表明了两种深入程度不同的乔装侦查手法,“打入”又可称之为卧底侦查,指乔装侦查人员成为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的一分子,具有长期性、深入性,而“贴靠”手法仅为接近相应的犯罪嫌疑人,类似于浅层乔装侦查的手法,欺骗程度以及持续时间都不及打入侦查。此外该类特情中还包括了一种特殊的狱内特情(监所特情),即在羁押场所中安置相关人员监控被羁押人、控制与了解其思想动态或者打探相应的犯罪情况,配合审讯的进行;(2)情报特情,一般并无具体的目标与对象,只是在社会生活中随机性地了解有关犯罪线索或情报;(3)控制特情,指在犯罪分子经常涉足的餐饮、住宿、交通、娱乐、销赃等场所或职业当中发展有关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收集犯罪情报,与专案特情具有明确的目标与任务不同,这种收集情报的行为也具有一般性、随机性。作为侦查措施的特情的合法化依据及其规范
但是,由于秘密侦查具有易侵权性的本质特点,如果使用不当,失去控制,就极容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为了使秘密侦查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就必须加强对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
特情适用于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由此可见,特情侦查措施并不是适用于全部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才可以适用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特情等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范围,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等等。
经过法定程序可以适用特情等隐秘侦查措施,依照规定采取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拓展资料】
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
特情侦查在刑事诉讼法尚未确认其合法性之前,已经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广泛地使用,在审判实务中也经常遭遇以此手段收集的证据的证据效力的审查适用问题。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六、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已经开始探索并运用特情侦查取得的证据的法律效力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影响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即是对以上实践的总结和吸收。依据以上规定,特情的行为方式分为以及下几种情形,第一,特情贴靠 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第二,控制下交付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三,特情引诱 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上规定数量引诱不影响定罪但是影响量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一般不适用。 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隐匿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定,依照该手段获取的证据亦应宣告无效。但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的无论是犯意引诱还是双套引诱对于定罪是不受影响的,只是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才有实质的制约作用。对于大量的非死刑毒品犯罪案件,如果存在特情引诱的情节,那么在量刑上是应当从轻、从宽处罚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特情与卧底的区别
主要区别有,性质不同、作用不同、身份不同,具体如下:
一、性质不同
1、特情
是指刑事侦查工作中运用的一种非专业侦查力量。通俗的说法是“线人”。
2、卧底
是指潜入敌人内部埋伏下来做内应的间谍。
二、作用不同
1、特情
可以为侦查人员及时地反映一些侦查工作需要的信息,及违法犯罪人员的内部信息,以方便侦查人员侦查破案。
2、卧底
对敌方阵营进行秘密潜入、以进行暗中调查与搜集情报的工作。
三、身份不同
1、特情
一般是志愿者,利用自己的背景、关系、身份、技能等执行指派的任务。
2、卧底
是长期潜入犯罪团伙内部的警察的别称。
参考资料来源: -特情
参考资料来源: -卧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