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条件及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精通律法的小琳2026-10-13 16:12:03411阅读0评论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条件最近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是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就聊聊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条件,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在上海,一周工作六天,一天8小时,这算违法吗?

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扩展资料

《“工间休息计入工时”还需细化》

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8日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不妨先厘清一个概念,何谓特殊工时?工时分为两种,一种是标准工时,一种是特殊工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所谓的“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方法”,即指特殊工时制。如今,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显然是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

纵观这一征求意见稿,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比如,“不定时工作制的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等等。

其中,工间休息拟计入工时,最为人关注。究其因,现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虽然规定“职工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但是工间休息时间是否可计入工时却没有明确。由此,便引发了许多不必要的纷扰。

如今,该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工间休息时间属于工作时间,但不妨更细化一点。即工间休息时间应完全用作休息,不能成为筐,啥都往里装。比如,不应该包括如厕时间、就餐时间。

而如厕时间、就餐时间也应该算作工作时间。有业内人士建议,除了工间休息时间应算入工作时间,诸如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前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也应该算作工作时间,此建议切中实情,绝非多余。

当然,仅仅明确何谓工间休息时间还不够,基于个人体验,如何保证这一善制不沦为纸上权利,尤为关键。应该说,近年来捍卫劳动者权益的法规不断健全,相较于十年前、二十年前,大肆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也少了许多,但不少企业仍然或多或少、想方设法地损害劳动者权益。

工人目前的困境在于两方面,一是在资强劳弱的现实面前,工人不敢维权,往往不到万不得已或者狠下心来辞职,不会向企业负责人叫板;二是作为工人的娘家人,工会往往失语,或者一屁股坐在资方一边。

避免善制徒具观赏意义,建议需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应提高企业的违规违法成本,遗憾的是,《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未谈到如何惩处违规企业;其次劳动监察部门应该主动走进工厂替工人维权,并开设行之有效的举报热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此之外,工会应该硬起来。

具体操作是,工会资金可以上交,由上级工会支付基层工会干部的工资。工会独立于企业之外,才能真正保障职工的权利,否则有些用人单位可能还会想出新的花样来盘剥劳动者。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人民网-“工间休息计入工时”还需细化

根据我国法律,职工日最长工作时间是?

按照一般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定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有哪些

加班 对于现今的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件在正常不过的事,那么,不定时工作制 法定节假日 加班费 的规定有哪些,加班肯定不会是无偿的,如果所属公司不给加班费就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些规定就是为了约束有关企业的加班操作。尽量减少从业人员的损失。 不定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有哪些 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不支付 加班工资 。而快餐店的小时工、兼职人员等,大多属于 非全日制用工 ,这类人员只能享受法定节日一天300%的加班费,而不享受双休日的双倍劳动报酬。不定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对于许多人来说都是一件较为平常的事。 由于不定时工作制无法按时上下班,也没有办法按照上下班时间计算出勤,所以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是无法统计的,不需要遵守每天工作8小时的要求,也不存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双休日加班的问题。通俗地说,不定时工作制是没有工作日和双休日加班的。但是不定时工作制有法定节假日加班。因为法定节假日是工作即发加班费的,无需累计工作小时。所以不定时工作制岗位遇见法定节假日中也要提供劳动的,按照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加班费。由于不定时工作制与标准工时制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凡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必须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现在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要求很高,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基本锁定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上述要求来看,公司内部全员实性不定时工作制是不可能的。如果你们的公司没有得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实性不定时工作制的话,那所有超过标准工时制的工作小时都必须如实补发加班费。不定时工作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所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希望规范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实施。其中,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调整为以下范围: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同时,为了遏制经济领域内大量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不正常现象,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增加了对不定时工作制 工资 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加班的方式虽说有很多种,但是大家最后关心的依旧是自己的工资问题,只要所属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就不会给所属员工带来太多困扰,可实际往往却与大家的期望相反。

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条件及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员工工作中途的休息时间是否可以计入工作时间之中

工间休息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人社部/国务院出台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还在征求意见中,不具有法律效力。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探索特殊工时管理制度被允许,什么是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特殊工时管理制度指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可实现特殊工时的工时制度。

一、特殊工时

特殊工时简言之就是按照国家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是一个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但是,也有一些岗位,由于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享受正常的工作休息时间。

例如:有生产淡旺季的企业、邮政、航运等,旺季可能需要职工连续工作十多个小时,才能安排休息时间,这样,这些企业的职工就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以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但该规定发布的文号为劳部发[1994]503号,也是征求意见稿,到最后并没有实施,至于里面的原由,可能是该规定和当年的上位法有冲突。

在《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 -2025年)》中也对特殊工时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该实施方案明确表示为了适应超大城市特点的劳动力流动特点,企业可以允许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这一实施方案无疑给诸如:外卖小哥、滴滴司机等工种的工作时长打开了一个新的缺口。

三、社会反应

在该方案推出后,遭到了广发网友的反对,因为该实施方案中所谓的新的劳动形态突破了劳动法律的规定,根本没有可以依赖的法律法规来管理,也使得曾经保护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变得摇摇欲坠,劳动者孤立无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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