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仪汇检罚〔2021〕2号)显示,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八条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仪征市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其警告,罚款30万元人民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置年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第九条规定: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实友化工扬州公司违法被罚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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