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期限分为哪三种及保密期限具体形式

★什么是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密级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绝密: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标志

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和符号标识,用以表明所标识的物品(载体以及设备、产品等)承载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长期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也可确定为长期。

★国家秘密载体

国家秘密载体(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纸介质: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

光介版:CD、VCD、DVD等各类光盘。

电子介质:各类U盘、移动硬盘等。

磁介质:硬磁盘、软磁盘、磁带等。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第五十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密法》第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公民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反间谍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增强保密意识,学习保密知识,养成保密习惯,坚决保守国家秘密,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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