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中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人员,是对公权力的行使,依法需要履行他们各自的职责,以保证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诉讼参与人”的概念以便于区分。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刑事诉讼法所说的“诉讼参与人”指哪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所说的“诉讼参与人”指的是以下7个主体:
1、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4、辩护人;
—-受委托或指派,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律师或符合条件的人。
5、证人;
—-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就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提供自己亲身感受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人。
6、鉴定人;
—-对涉及案件的专业性问题提供专业意见的人。
7、翻译人员。
—-在案件进行过程中,为不能便利使用通用诉讼语言的人提供语言帮助的人。
《国杰律师说》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概念,是对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各个主体资格的确认。在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下,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都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与个人的角色关联性并不密切。而诉讼参与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权利由自己行使,责任由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