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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为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和原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63号)、《齐齐哈尔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齐政发〔201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将公告如下:
一、用工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公益岗或政府购买人员)招用劳动者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30日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克东县人社局314室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逾期不备案者,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克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4日
劳动用工备案流程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手册》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次备案。
初次申请备案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例如建筑、餐饮等企业的需要提供建筑资质开户、安全许可等,餐饮涉及卫生许可等;请根据自己企业相关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2.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等;
完成以上资料审核之后方可填写备案表(附件3-12)进行备案。
招工备案:
根据表格要求进行填写(附件3、4,经过相关部门鉴定过的劳动合同,携带附件12(手册)),当日即可办理;
合同鉴证所需证件: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其它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四、劳动报酬”项,涉及的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能低于县区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若有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亦不能低于1450元。“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处,若无内容,划一条通栏斜线即可,若有约定,需劳动监察局核实约定内容。“十三、其它”项,甲方(公章)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人事章皆无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处,要求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无效。乙方(签字)处,需加印劳动者右手食指指纹;2、合同填写,需用黑色水性笔,或者蓝黑钢笔填写,圆珠笔无效。用可擦黑色水性笔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鉴定。
解除备案:
根据表格要求进行填写(附件7、8、9,附件8上面必须有离职人员本人签字,并在名字上面按上右手食指指纹),必须携带历年来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单位和本人各一份),当日即可办结;
续签备案:
根据表格要求进行填写(附件5+劳动合同鉴定过的),当日即可办结;
变更备案:
用人单位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劳动合同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二)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
(四)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6)。
注意事项:
1、附件12需每次备案都要携带的手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30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用工备案表上面涉及到签字的地方不可以机打,必须本人手动签字,法人有名章可以盖名章即可。如果出现劳动者、法人、经办人字迹一样的情况下,概不进行备案且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3、所有企业必须遵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员工备案,并保证内容真实无作假,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劳动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以上所有内容根据《齐齐哈尔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部分制定, 涉及到其他情况的企业可以查看此法进行备案办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