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及非法侵入住宅获刑规定

为创造春节前平安祥和的社会治安环境,康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城关派出所、法制大队、指挥中心多警联动,合成作战,快速查处一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违法行为人胡某某采取破门而入的形式,强行闯入他人居住的宾馆房间,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胡某某已被康县公安行政拘留。

【主动警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拘!

警方提醒: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除了有特殊的原因外未经主人允许进入住宅就是非法侵入。侵犯的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包括经常居住的住宅和不经常居住的别墅,也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饭店、招待所等供人租住的客房。渔民家居的船只,也应视为住宅。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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