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证怎么办理及有关房产公证解答

打算办理遗产继承事宜,请问父子关系可以做公证吗?是否需要回到户口所在地去办理公证手续?

解答人:广州公证处办公室副主任 何思明

当事人询问中提及的“父子关系”证明,可以理解为继承手续中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以上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在办理继承手续的时候,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以便准确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防止遗漏合法继承人导致继承纠纷。通过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来确定继承人的资格,这就是继承财产的核心。实践中,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公证书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材料,经查实后可以作为继承中的亲属关系证明。

广州公证处落实“放管服”和“利企便民”要求,对于办理继承手续的当事人提供主动核实证明材料的服务,就是说,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提供不了亲属关系证明的,可以如实向公证处提供有关线索,公证处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以派员到有关单位或者向知情人调查核实,或者依托信息化数据共享,对户籍信息、婚姻信息、死亡信息、档案信息等进行查询,改变以前由当事人自己提供各类证明的局面,实现了变“当事人跑”为“公证员跑”“大数据信息代跑”,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办证负担和成本。

除了反映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之外,办理继承公证还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存折、车辆登记证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等。继承人若不能亲自办理,须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放弃继承权人若不能亲自办理,须出具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但是,如果相关法律事实、行为发生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办理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出生的事实发生在外国,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由于继承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不同的细节将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适用,所需的证明材料也会有所不同。建议当事人来公证处咨询让公证人员先帮忙理清法律关系,确保顺利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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