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及目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