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侵权行为及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而言,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应当是直接侵害了权利人民事权利的人,称之为直接侵权人。但有一类人,虽未直接从事侵权行为,但其行为与直接侵权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或开启了一个危险源, 其负有监督、管理直接侵权人、防免损害发生的义务,由于未尽该义务而导致侵权损害后果发生,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人,称之为间接侵权人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商标使用:被控侵权行为人必须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是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
  2. 主观过错:被控侵权行为人在使用商标时主观上应当知道该商标属于权利人所有,或者应当知道该商标是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这是判断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重要依据。
  3. 损害事实:被控侵权行为人的商标使用行为必须给商标权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这种损害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是商誉的损害。这是确定侵权行为成立并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4. 因果关系:被控侵权行为人的商标使用行为与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害是由侵权人的商标使用行为直接导致的。这是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之一。

综上所述,要构成商标侵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如果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则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向用户提供网络平台,一方面,为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 ,网络平台和空间的开辟也为用户通过互联网侵害他人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提供了便利 。作为网络服务者,因开启了这一危险关系,就负有了对网络空间进行监管、及时删除、屏蔽、断开侵害他人权益信息的义务。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构成间接侵权人。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上述经营者对进入该场所或该活动的人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它要求经营者在其所能控制的范 围内,采取其能力所及的合理措施,防止他人的权益被侵害,或者在这种侵害发生后尽力避免损害 结果的扩大。如经营者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即构成间接侵权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这些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能力负有保护、教育等义务,因未尽到义务导致损害的,机构即构成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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