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浙江省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当事人被罚50160元

记者 黄嘉婷 通讯员 吕倩清

本报讯 近日,溪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查获一起非法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案,当事人被罚50160元。

当天,该队接群众举报,当事人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装载气瓶运送至奉化下陈液化气储配站充装。经查,共为16只溪口大安燃气瓶充装液化气。

因当事人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执法队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160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无小事。如果使用不当将引发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执法人员表示,为深刻吸取各地燃气爆炸事故教训,他们不间断开展燃气安全排查,对辖区内燃气站和餐饮店铺开展拉网式排查。

今年以来,该执法队累计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65次,责令整改违规使用燃气行为30余起,立案查处11起,罚款8.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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