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其中,《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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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消息
5月31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提请会议“打包”修改。
原条例十五条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拟修改为:
- 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