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罪判几年及有关持枪罪的法律处罚

近日,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宋某在宜春市某地以3500元的价格购得一支猎枪及若干弹药、底火。2021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宋某驾车途经某乡镇一路段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从被告人宋某驾驶的汽车后备箱中查获一支猎枪、五颗弹药、五颗底火。经鉴定,上述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12号猎枪弹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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