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原派出所副所长,分管刑侦工作。
2014年4月,李四涉嫌入户盗窃转化抢劫被派出所依法传唤,在被刑事拘留前已基本查清其入户盗窃并在脱逃过程中捅伤人的事实,李四被送入看守所刑事拘留。
由于在抓获李四时从其身上搜得一张磨损较大的卡片,怀疑其系长期盗窃的惯犯,张三指示并安排办案民警继续提审李四,深挖余罪。
办案民警为李四办理入所手续后,立即办理提审手续,按6小时一班轮流安排办案民警在看守所对李四进行审讯,持续时间长达50多个小时,由于没有获取到李四的口供,警方没有形成任何讯问笔录。监控视频显示,在审讯期间,李四多次出现撞头、吐口水、咬手铐、呕吐等现象。参与审讯的办案民警对李四的上述身体异常情况均未向看守所反映,也未通知狱医对李四进行身体检查,仅凭经验认为李四系毒瘾发作。之后,办案民警将李四的异常表现向张三报告,请示是否对其进行约束,张三同意进行约束并安排民警给李某送去两根尼龙绳。后来,李四从看守所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四符合大叶性肺炎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四自身疾病和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延误最佳治疗时间是导致李四死亡的共同因素。
【法院观点】
张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2年。
二、什么是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哪些情形构成刑讯逼供罪?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刑讯逼供罪怎么判刑?
1、一般情况下,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