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和强制性,目的是方便诉讼,有利于执行。
专属管辖的三种案件:
- 不动产纠纷的管辖: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的财产,或者移动其位置以后会引起性质、状态、价值改变的财产,如山林、土地、房屋等。但并非和不动产有关的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的范畴。不动产纠纷,仅仅只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④,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只有以上四种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目的在于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有利于执行。 不动产所在地,指的是不动产的登记地。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准。
- 港口作业纠纷只能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 继承遗产纠纷,只能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开始的时间、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有利于正确处理继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