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最新司法解释二及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什么情况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详解(二)

危险驾驶罪中所称的“危险驾驶”行为指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所明确提出的醉酒之后进行机动车的驾驶行为、飙车行为、驾驶校车及客运的车辆超载以及超速的行为、没有依照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客观方面需要满足:

接上文

4.追逐竞驶的行为需要达到“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达到“情节恶劣”这一标准,这反映了国家对该类行为依旧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既需要及时回应社会问题,又要防止处罚面过大,打击面过宽,保持刑法谦抑性。

什么情况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详解(二)

要确定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该从具体的追逐竞驶时超速的具体额度以及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性大小等方面进行辨别,如追逐竞驶的具体时间段、路上的车流量、路面状况、该路的限速标准等。追逐竞驶的本质需求标准是存在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也即定义为是危险犯。但是,刑法并未将这种罪行规定为特定的公共危险罪犯,而是限制了有恶劣情形下的惩罚范围。换句话讲,只要追逐竞驶具有一定类型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关于“情节恶劣”的定义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车辆速度,针对不同的路段设定不同的超速比例作为判断依据。二是时间,这既包括时间的节点,同时也应包括时间的长度,这些因素都将影响追逐竞驶的危险程度。三是车辆的类型,驾驶不同的车辆飙车,其产生的危害性也不相同,比如驾驶大型载货车辆飙车造成危险结果肯定会比驾驶一般车辆造成的危险性更高。

5.醉酒驾驶的检测标准为驾驶人每一百毫升血液当中含有超过八十毫克酒精

醉驾标准是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也就是每毫升0.8毫克),如果达到这一标准就会被认定为醉酒状态,或者在步行测试或单腿直立测试中被评估为暂时无行为能力的人,驾驶汽车只需在道路上行驶即视为醉酒驾驶。

国家对醉酒驾车行为的严格管控,主要是因为此类事件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大多醉酒后驾车者过分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巧,认为自己酒量好、驾驶技术高,始终想要在饮酒之后开车来展示自己的高超驾驶技能,并肯定的认为自己能够通过自己过硬的驾驶技能避免造成对社会的危害结果,但往往事与愿违,造成悲剧。

醉酒驾车是一种抽象的危险行为,危险驾驶犯罪的判定只需要有发生侵害结构的危险性就可以,而不会像追逐竞驶那样要求“情节恶劣”。尽管一些学者认为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疾病,但如果这种患者由于饮酒而完全丧失了识别或控制的能力,则应将其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传统的理解是“生理性醉酒”不会影响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对于病理性醉酒的情况,法律规定这部分人不属于具备刑事责任的人,因为其特有的身体反应使得其难以受控制,这也类似于精神病。但是,由于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罪犯,因此处罚的是肇事者醉酒后驾车的行为,按照社会提倡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要求,为最大程度的体现刑罚的威慑力,不论行为人是否处于完全丧失意志前开车,还是明知自己醉酒会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自愿饮酒,构成犯罪的,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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