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房产新政以及宁波房产新政策消息2024 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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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宁波落户新政发布两周 楼市成交未见起色
- 2、宁波契税新政策2023
- 3、“买房即可落户”背后:楼市新政与城市人口争夺战
- 4、公积金贷款调整、房票购房、房企纾困……宁波楼市新政来了!
- 5、宁波出台住房新政,2月26日起施行
宁波落户新政发布两周 楼市成交未见起色
“买房送户口”,浙江宁波将产权房与城市落户进行更为直接的关联。
10月27日,《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正式施行,新政进一步放宽市区的落户条件,在居住(就业)落户方面实行“70年产权房即可落户”,取消原先“缴纳社保”的要求;租赁落户则是从城镇地区同一街道(镇)的成套住宅连续租住登记和社保缴纳均满2年放宽至均满1年。
中指研究院华东大区宁波公司总经理李嵩10月28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通过落户新政刺激楼市交易的效果尚不明显,目前宁波楼市表现较为疲软,商品住宅成交量已连续三个月下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新政出台到正式施行的两个星期里,新房市场的成交量暂未发生明显变化。不过,近期宁波部分市区楼盘的到访量有所增加,期待在1~2个月内市场产生传导效应。”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
70年产权房即可落户
薛敏强是国内一家头部房产经纪公司宁波区域的负责人,在当地从事房地产交易已有多年。在10月1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了《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后,他便密切关注着市场的变化。
该份文件规定,宁波落户行政的适用范围为市六区(含宁波高新区),与2018年出台的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调整。
一是实行“70年产权房即可落户”,即在市六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产权证即可落户,取消原先“缴纳社保”的要求。
二是市六区除奉化外,租赁落户条件调整为居住和就业均满1年,即在市区同一街道租住满1年并且缴纳社保满1年,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落户社区集体户,经房东同意按“一房一户”原则也可落户房屋所在地家庭户。租赁落户从城镇地区同一街道(镇)的成套住宅连续租住登记和社保缴纳均满2年放宽至均满1年。
三是奉化试点“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在奉化城镇地区同一街道(镇)的成套住宅连续租住登记满1年或社保缴纳满1年即可落户。
此外,对亲属投靠、人才落户作、市内户口迁移等方面也作了新的规定。
“今年以来,宁波落户条件已逐步放宽,此次新政更多是为了吸引人才,引发更多的住房购买力。”薛敏强10月28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宁波楼市正进入下行通道,购房者持币观望情绪浓厚,一些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快速清盘,不得不采取降价措施,外围区域的市场十分平淡。“新政施行后,希望明年开春以后,有更多人从一线城市回流宁波,进一步刺激购房需求。”
楼市行情尚待观察
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10月3日~23日三周时间,宁波市中心六区共成交商品住宅2686套,成交均价为20305.33元/平方米。
10月17日~23日是《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发布后的第一周,商品住宅共成交806套,环比减少430套。同比9月份,这一成交数据表现也并不亮眼。
李嵩认为,新政正式施行后,市场需要一定的周期来适应,况且10月国庆长假结束后,很多交易没有达到正常的推进节奏,预计11月份楼市成交水平将进一步得到回调,给目前较冷的宁波房产市场打入一剂强心针。

宁波契税新政策2023
宁波契税新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3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申报新政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_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_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九条_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_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_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买房即可落户”背后:楼市新政与城市人口争夺战
在新一轮的城市排位赛中,不少特大城市、大城市纷纷放松了落户限制。
近日,作为新一线城市、I型大城市、长三角城市的宁波也放松了落户条件,加入了“抢人大战”。值得关注的是,宁波此次在落户政策方面,实行“70年产权房即可落户”,这种“买房即可落户”的做法再次引发了业内关注。
中指研究院宁波公司总经理李嵩指出,宁波新政取消了原先“缴纳社保”的要求,实行“70年产权房即可落户”,租赁落户社保缴纳年限及市区城镇地区租房连续登记时间均放宽为1年,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放开宁波户口迁移政策,吸纳集聚人口。
宁波实行“70年产权房即可落户”
近日,宁波市政府官网发布了《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并公布了相关解读。在居住(就业)落户方面,新政作了三方面调整,即实行“70年产权房即可落户”,取消原先缴纳社保的要求;租赁落户从城镇地区同一街道(镇)的成套住宅连续租住登记和社保缴纳均满2年放宽至均满1年。
《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也明确指出,该文件制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放开宁波户口迁移政策,吸纳集聚人口,按照“十四五”规划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要求,结合近几年出台的落户政策,进一步放宽市区落户条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并探索户籍准入年限累计认同,对2018年出台的户口迁移实施细则重新进行了调整。
此次宁波新政中“买房即可落户”再次引发了行业关注。
事实上,在楼市低迷的情况下,“买房即可落户”的政策并非宁波首创,南京、武汉、苏州、杭州等多个城市都有类似“买房即可落户”的相关政策,但在买房面积、买房区域及买房时间上有不同的限制。
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买房即可落户”并不是新鲜事,通过买房甚至租房可以落户,这是新市民在大城市住有所居的体现,可以同步享受到大城市公共服务和公共配套,也是当下政策趋势所向。
宁波商品住宅成交量连续3个月下跌
值得一提的是,宁波楼市仍旧低迷,且库存量攀升。据易居研究院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宁波新房供应面积约30万平方米,成交面积约18万平方米,库存面积542万平方米,存销比高达18.9个月。
另据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数据,今年9月,宁波市中心六区商品住宅共成交1783套,环比下降27.4%,同比下降66.9%;六区二手住宅共成交2864套,环比下降16.8%,同比上升55.2%。宁波商品住宅成交量已经连续第3个月下跌,且又一次跌破2000套大关。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宁波出台新政,可以理解为“购房可落户”,所以对于房地产交易市场有直接的刺激作用,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对于四季度交易市场的拉动势必有积极的意义。
降低落户门槛,大城市排位赛竞争加剧
此次宁波新政还在人才落户方面做出了调整:一是将B类人才专户落户条件从全日制本科扩大至全日制专科,并取消毕业15年的年限要求;从中级下调至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从技师下调至高级工技能人才。二是取消人才分类目录中工作人员落户的年龄要求。
对此,李宇嘉表示:“目前,各大城市对人才的抢夺战逐步过渡到人口的抢夺战。对于宁波而言,长三角城市的竞争是很激烈的,有上海、杭州这样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宁波在城市竞争中需要更为发力,才能吸引人口的流入。”
根据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2023 中国人口普查分县资料》披露,2023 年,宁波市常住人口940.4万,城区人口360.9万,位居I型大城市之列(即城区人口介于300万到500万之间的城市)。
目前,宁波常住人口已经逼近千万人口量级的城市。从人口数字方面来看,宁波位列浙江省内第三,仅次于省会杭州以及温州。
另据宁波市政府官网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 年末,宁波全市常住人口为954.4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即城镇化率)为78.4%。截至2023 年底,宁波全市拥有户籍人口618.3万人,其中市区311.2万人。
其中,2023 年,宁波全市迁入人口76844人,迁出人口24645人,人口净迁入52199人,净迁移率为8.5‰。但是,宁波人口出生率为6.10‰,死亡率为6.97‰,自然增长率为-0.86‰,比上年下降1.61个千分点。
李嵩指出,宁波的户籍人口自然增长率为负数,进一步放开宁波落户政策有利于宁波户籍人口增长,进一步加入千万级常住人口大市。
“一方面,人口聚集会产生规模效应,降低城市公共服务和配套的边际成本;另一方面,城市配套和资源的引入也需要评估人口多少,人口上来了,配套水平也会同步提升,相辅相成的。”李宇嘉如是说。
在2023 年5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要素市场,推动公共资源由按城市行政等级配置向按实际服务管理人口规模配置转变”。
这也意味着城市资源建设与人口规模挂钩。比如,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中规定,申报地铁建设的城市市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
所以,在此背景下,更多城市降低落户门槛,甚至特大城市也出现了“零门槛”落户。比如,郑州、大连、济南、昆明等特大城市以及福州、石家庄、南昌等I型大城市也已全面放宽落户条件。
公积金贷款调整、房票购房、房企纾困……宁波楼市新政来了!
凤凰网房产讯 5月31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支持首套购房需求,满足合理的“以小换大”“卖旧买新”等改善型住房需求,帮扶房地产企业纾困,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该新政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二孩三孩家庭限购区可再买一套
《通知》要求,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提高至100万元/户。
购买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等其他情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户提高至80万元/户。
按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基础上再上浮20%。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由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15倍。
有未成年子女的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鄞州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已有2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有未成年子女的非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市四区已有1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
加大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改造力度
推行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制度
《通知》指出,要大力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改造,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同时,调整优化集体土地住宅征迁评估机制,提高房屋征迁货币安置比例,推行征收安置房票制度。持房票可购买商品住房或者二手住房,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向持有房票的购房人提供购房优惠,房票也可以按照兑付规则申请到期兑付或者提前兑付。相关部门和地区已在制定政策制度及操作细则,适时发布。
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坚持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根据供需关系,实施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差别化供应调节,保持合理房地价差,合理统筹优化商住配建比例。
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含前期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普通商品住宅地块,实施意向预申请的,剩余出让金按照意向预申请相关要求缴纳;不实施意向预申请的,剩余出让金可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替换商品房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相应监管额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得拒绝接受合规的银行保函。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工程款支付的前提下,使用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支付本市土地竞买保证金,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5天。
引导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加快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的审批、发放。
持续开展房地产领域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围绕“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加强房地产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实现涉房风险闭环管理;加大涉险项目房企解困帮扶,鼓励国有企业参与项目重组,盘活项目;规范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打击涉房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及“支持刚性和改善型居住需求”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14条针对性政策措施,重点支持首套购房需求,满足合理的“以小换大”“卖旧买新”等改善型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变化?
为缓解刚需家庭购房资金压力,保障改善型和二孩三孩家庭的购房需求,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惠及度,《通知》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调整。即: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提高至100万元/户。购买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等其他情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户提高至80万元/户。按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基础上再上浮20%。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由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15倍。
例1、职工小王,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住房公积金余额5万元,第一套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新政实施前,小王公积金贷款额度为40万元(5万元*12=60万元,达到额度上限40万元)。新政实施后,小王公积金贷款额度为75万元(5万元*15=75万元,未达到80万额度上限)。
例2、职工小李,生育二孩,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住房公积金余额7万元,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新政实施前(2023年1月1日起,最高额度由60万元/户提高至80万元/户),小李公积金贷款额度为80万元(7万元*12=84万元,达到额度上限80万元)。新政实施后,小李公积金贷款额度为120万元(7万元*15*(1 20%)=126万元,达到额度上限120万元)。
三、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资格有何变化?
二孩三孩家庭因新增人口产生的居住需求,属于合理改善型需求,故在新政实施前规定的购房套数上增加1个购房名额,即:有未成年子女的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市四区已有2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有未成年子女的非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市四区已有1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
四、为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居民购房方式上有何变化?
政府将搭建平台,助力房企及中介机构开展云端房源展示、在线房源直播推介、楼盘实景及样板房VR展示、线上选房、线上各类看房购房优惠活动,实现云上选房常态化。
近期,市住建局将联合房协、宁波晚报等单位和媒体,共同推出宁波首届线上房展会活动,通过直播推介、云端选房等多种形式,在房企和购房者之间搭建云端售房、购房渠道,助力促进合理住房消费。
五、新政实施后,土地供应方面有何变化?
一是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在三江沿线、东部新城等核心区域,增加优质纯住宅用地供应,打造标杆品质楼盘,丰富市场产品类型,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购房需求,提升城市品质。二是为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成本,保持合理利润率,提高房企拿地积极性,新供土地将调整房价、地价限价,使房地价差更趋合理。三是住宅供应结构上,将增加住宅供应紧张片区用地供应量,并结合市场需求统筹商办配比数量,减少过剩配套。
六、在商品房预售方面,做了哪些优化?
一是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普通商品房申请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条件为“高层达到三分之一、多层结顶”,绿色建筑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0,可以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为推广建筑工业化进程,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新政实施后,装配式建筑占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及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0的,也可以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二是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每批次预售建筑面积由原来的不少于5万平方米暂调整为不少于2万平方米,每批次间隔时间由原来的不少于3个月暂调整为不少于1个月;对于拟售商品房全部为商业办公用途商品房的项目或批次,不受每批次最低2万平方米的限制,属地住建部门视情灵活掌握。
七、在帮扶企业纾困方面,新政出台哪些政策?
一是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疫情等不利因素导致的资金紧张状况;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替换商品房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相应监管额度,释放预售资金的流动性,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三是允许临时使用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支付本市竞买土地保证金。
特别要说明的是,对于允许临时使用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支付本市竞买土地保证金的问题,为规避风险,要求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工程款支付的前提下才能使用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同时,在资金安全保障方面,房企需及时归还该笔资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5天,房企的母公司或总公司要为该笔资金的按期归还提供承诺或担保;为保证预售资金的按时归还,资规和住建部门将在土地竞拍、资金使用及归还阶段建立沟通联动机制,对用于支付保证金的预售资金进行闭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八、在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方面,有何措施?
宁波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主要目标,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市、区两级专班持续开展房地产领域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对个别风险项目,积极解决矛盾问题,全力实现“保交楼”。同时,我市已建立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落实日常监督,加强资金管控,确保项目正常施工,按期交付,让老百姓放心购房。
宁波出台住房新政,2月26日起施行
2月7日,宁波发布从宁波市住建局获悉,作为扎实推进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重要举措之一,《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将于2023年2月26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深入推进宁波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共富先行”开新局,实现购房者拥有产权住房的梦想。那么,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哪些人群供应?价格和权属是怎么定的?上市交易有哪些限制?政府产权份额如何购买?针对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一起来看宁波市住建局的权威解读↓
《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2023 年6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3 〕22号),明确提出“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首次从国家层面确认了共有产权住房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宁波市积极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出与市场接轨但兼顾保障性的共有产权住房,推动住房回归居住属性,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
《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房源如何筹集建设?
《办法》提出3种筹集建设房源渠道。
1.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土地出让前,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要求、车位车库产权归属、不动产登记、房源回购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2.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土地出让前,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要求、配建比例、不动产登记等内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无偿移交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
3.既有房源转用。政府房源、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转为共有产权住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住房保障部门征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意见,按权限报本级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以上前两种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既有房源转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面积限制。
价格和权属怎么确定?
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共有产权住房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其中,交付未满1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考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备案平均价格;交付满1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照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存量住房小区平均交易价格。
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在上述市场销售价格基础上,结合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实行差价浮动。
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由购房家庭与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
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是购房家庭实际出资额占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房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同批次销售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
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购房家庭,购买政府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自主选择持有不低于60%的产权份额;
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代持机构)持有。
《办法》指出,集中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居住区的车位、车库产权归政府所有;居住区配套设施除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外,其余部分归政府所有,政府所有的由代持机构持有产权并负责运营管理。
哪些人可以申请购买?
《办法》将供应对象覆盖到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和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
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行政区域城镇户籍连续满10年或申请前12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
2.在本市无房屋;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在当地登记注册的单位稳定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申请前12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
2.在本市无房屋;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对于列入本市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办法》明确可以放宽或者取消缴纳社会保险、收入财产等条件并优先供应。同时,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分项目分批次定向定量供应人才集聚的特定企事业单位特定范围在职人才,具体供应方案报经本级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哪些人群限制供应?
《办法》还对限制供应的家庭和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衔接进行了明确。
购买过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应当满足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租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购房家庭,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腾退或者以市场租金租赁该住房,租赁期限至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满6个月止。
对于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购房家庭,应当自签订购房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上市交易有哪些限制?
《办法》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既可以通过购买政府产权份额,获得全部产权后上市转让;也可以与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上市转让,分配总房款的相应部分,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不得上市转让,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同时符合当地住房限售规定,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代持机构可以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
1.购房家庭在本市新购商品住房的;
2.购房家庭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成员全部出国定居的;
3.非本市户籍购房家庭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但因户口迁入本市导致的除外;
4.购房家庭因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筹集资金;
5.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因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违约被司法处置;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产权份额如何购买?
为满足购房家庭拥有完整产权份额的愿望,同时促进住房保障资金良性循环使用,《办法》规定在两个时间段,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1.取得不动产权证满4年(含)、未满5年(不含)的共有产权住房,未持有其他住房的购房家庭可以按照原购房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准予上市交易时间不变。
2.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含)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可以按照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并可根据届时购房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未持有其他住房等情况给予合理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购房家庭拒不履行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不允许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房源使用方面,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原则上不得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产权份额继承、离婚析产等情况如何处理?
《办法》还对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继承、离婚析产、夫妻加名等特殊情形处理进行明确。
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继承、离婚析产、夫妻加名的,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继承人或受让人没有其他住房的,按照规定提交申请后,可以与代持机构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继承或受让后的不动产登记,住房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限制交易期限从购房家庭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计算,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继承”、“离婚析产”或“夫妻加名”等内容。
2.继承人或受让人有其他住房的,在《办法》适用范围内,继承人或受让人应当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由代持机构按规定回购购房家庭产权份额。
违规情况如何处罚?
《办法》还对建设单位违规销售和购房家庭违规申请的情形和责任进行了明确。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销售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出租等业务。违规代理的,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购房家庭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相关状况的,伪造或者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违背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所租赁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1.已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购买资格;
2.已签约的,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违约责任;
3.已交付的,责令其腾退房屋,由代持机构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4.不能腾退的,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高价格向代持机构补缴差价款。
5.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购房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购房合同和房屋使用协议的,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的,已取得的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即时失效,累计两次及以上的,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家庭有违反房屋使用协议约定行为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限期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逾期未改正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其5年内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代持机构可以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购房家庭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