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财骗色判多少年及诈骗立案必须满足的条件

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强先后对被害人陈某勤及被害人的亲戚朋友潘某明、张某勤谎称自己是国家公职人员,担任领导职务,虚构自己在石城县琴江镇白莲城菜市场附近有地皮出售,通过网上购买虚假土地使用证的方式,骗取陈某勤、潘某明、张某勤的信任,骗取被害人陈某勤104300元,骗取潘某明221300元,骗取张某勤78700元,共计404300元。上述诈骗的钱款被吴某强用于购买小轿车、赌博及个人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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