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实施条例及2025年新公务员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05 如何理解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符合公务员成长和公务员选拔的客观要求,是现代公共人事管理的主要特征。公开、平等是竞争、择优的前提和条件,竞争、择优是公开、平等的目的和结果。

公开

是指向社会公开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录用公务员的资格条件,考试方式和方法,采取适当方式公开考试成绩和录用结果,向公务员公开考核、职务职级升降、奖惩、培训、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和退休等工作的标准、依据和程序。公开是为了实现平等,是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证。

平等

是指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在承认人的知识、能力等差异的基础上,保证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都享有按照个人能力和成就依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和机会。每个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均有申请报考公务员的权利,有同等的机会参加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以同一标准决定是否被录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进入公务员队伍后,在考核、职务职级升降、奖惩、培训、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和退休等方面,同样是机会均等,都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平等享有权利,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同等待遇。‍

竞争、择优,是指公务员的录用和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通过采取适当方式,实行优胜劣汰、优升劣降、好中选优,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公务员法中竞争择优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机制,必须有法治保障。公务员管理坚持法治原则,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要做到有法可依。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管理有关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都作了规定,各环节的配套法规则将有关规定具体化。这是开展公务员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制度遵循。

要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切实维护公务员法权威,严格执行公务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到依法管理公务员。要通过执法检查和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确保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

要做到违法必究。为确保公务员管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公务员法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要依法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章 总则

06 如何理解公务员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六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习大大总书记指出:“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既要求干部自觉履行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按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办事,不滥用权力、违纪违法,又对干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让广大干部安心、安身、安业,推动广大干部心情舒畅、充满信心,积极作为、敢于担当。”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作为公务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的干部管理原则的集中体现。

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督约束。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

(一)明确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规范公务员的行为。

(二)加强对公务员的考核,通过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促进公务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确立监督与惩戒制度。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公务员监督的主体责任,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规定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制度。

(五)对公务员的回避制度作出规定。

(六)对公务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作出规定。在公务员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监督约束的规定,树立监督就是管理的理念,做到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在对公务员实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同时,为吸引各类优秀人才进机关、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确保队伍稳定,需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

 

1 明确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等权利。

2 规定公务员的奖励制度。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3 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公务员的职务职级晋升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公务员在岗位上勤奋努力工作。

4 规定公务员的培训制度。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

5 规定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与保险制度以及退休养老制度。

6 规定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制度。当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公务员可以提出申诉控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07

如何理解公务员任用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七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是我们党历来遵循的选人用人标准,解决的是“选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所谓德,主要指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包括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所谓才,主要指公务员的能力和水平。‍

在德与才的关系上,二者是辩证统一的,缺一不可。德是第一位的,是才的统帅,决定着才的作用和方向;才是德的支撑,影响着德的作用范围。有德无才,难以担当重任;有才无德,终究要败坏党的事业。公务员法明确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选拔任用公务员时,既看公务员的才,更重公务员的德,突出德的优先地位和主导作用,贯彻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抓住了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要害和关键。只有真正让那些政治坚定、品德高尚、品行端正、能干事又不出事的公务员受到褒奖、得到重用,才能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促进公务员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确保党的事业薪火相传。在体现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方面,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主要有4个方面的制度性安排:

(一)录用公务员

考试、考察更加突出政治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行。在公务员的调任、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工作中也体现相同的要求。

(二)公务员的晋升

突出考察公务员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和廉政情况考察;晋升领导职务的,还要注重考察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公务员的考核

坚持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四)公务员的培训

把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作为全体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

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是我们党选人用人的优良传统,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解决的是“用什么理念选人”和“从哪里选人”的问题。

毛泽东同志指出:“在这个使用干部的问题上,我们民族历史中从来就有两个对立的路线:一个是‘任人唯贤’的路线,一个是‘任人唯亲’的路线。前者是正派的路线,后者是不正派的路线。”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就是要以党和国家的事业为重,唯贤是举,不以个人好恶、亲疏、恩怨和地域、行业等划线,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感情关系的羁绊,放开视野选人,广开进贤之路,把各方面优秀人才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在实践中要综合运用录用、选调、调任、聘任等方式,进一步拓宽公务员来源渠道,放眼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打破地域和身份界限,把更多的优秀人才选拔到机关中来。‍

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十分重要的方面,是选好人用准人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要求,解决的是“怎么用人”的问题。

习大大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选人用人要“坚持事业为上”,这是习大大总书记继2016年七一重要讲话后对这个问题的再次强调。在公务员工作中坚持事业为上,就是要坚持组织路线为政治路线服务,自觉把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准确把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使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协调推进。无论考试录用、调任、聘任,还是职务、职级晋升,坚持事业需要什么样的人就选什么样的人,岗位缺什么样的人就配什么样的人,不搞论资排辈、平衡照顾,做到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道正派,是对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丰富和深化,是对各级党委(党组)和各级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上的基本要求,也是组织(人事)部门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核心内容。坚持公道正派,是由公务员工作的特点决定的。公务员工作尤其选人用人工作重要、敏感,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包括广大公务员在内的社会各方面都高度关注。坚持公道正派,就是要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要坚持从党的事业和工作需要出发选人用人,自觉执行公务员法的各项政策规定,按制度规矩办事,维护公务员法的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5-10)

政治标准是选人用人的首要标准,突出政治标准是由公务员的政治属性决定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大大总书记对干部队伍建设鲜明提出了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和忠诚干净担当、“三严三实”、“四有”、“四个铁一般”等要求,归结起来就是干部首先要在政治上达标,选人用人首先要看政治素质。突出政治标准是我们党选人用人的一贯方针,也是党的优良传统。突出政治标准,主要是“五看五不用”。

“五看”:看政治忠诚,是否增强“四个意识”;看政治定力,是否坚定“四个自信”;看政治担当,是否坚持原则、敢于斗争;看政治能力,是否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看政治自律,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五不用”:对那些同党中央唱对台戏的人,那些对党中央大政方针态度暧昧甚至心怀不满的人,那些背离党中央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另搞一套的人,那些心术不正、有政治野心的人,那些“身在曹营心在汉”、同党离心离德的人,绝对不能用。‍‍

注重工作实绩,是指以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之一,不以年资高低、亲疏关系、家庭背景等作为公务员录用和晋升的标准。在贯彻落实中要做到:

 

坚持德才与工作实绩相统一的观点。德才需要通过工作实绩来体现和验证。不仅要看公务员是怎样说的,更要看公务员是怎样做的,效果如何。

根据不同职位职责要求,制定科学的实绩标准和可操作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对公务员实绩进行科学分析、准确评价。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坚持速度规模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相统一,坚持局部效益与整体效益相统一。注重工作实绩,要结合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深入了解,特别是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打好三大攻坚战,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具体表现和取得的实际成效。‍‍

 

第一章 总则

 

08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为什么规定公务员就职时要进行宪法宣誓?

公务员法第九条规定,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公务员是国家治理的中坚力量,必须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公务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有着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宪法放在依法治国的突出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5-10)

2014年10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规定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同时,规定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以及有关任命机关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规定了宣誓仪式、宣誓场所。

2018年3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习大大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大大进行了宪法宣誓,成为第一位进行宪法宣誓的共和国领导人。‍

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了有关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开展了宪法宣誓活动;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分别制定了本部门宪法宣誓办法并组织实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实施了宪法宣誓办法;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已普遍开展。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09 如何理解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条件要求中突出政治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7项: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担任公务员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只有本国公民才能享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我国公务员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公务员不得在拥有中国国籍的同时取得他国国籍,在任职期间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年满18周岁是担任公务员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条件。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部分领导成员是选任制公务员,只有拥有被选举权才具备成为选任制公务员的资格。‍‍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增加了公务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这是突出公务员政治标准的重要体现。任何公民都应当遵守宪法,公务员拥护宪法具有更深的含义、更高的要求,要自觉带头尊崇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的模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党和国家的长期实践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的先进制度。公务员作为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决不允许搞所谓的“政治中立”,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把“具有良好的品行”修改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这是在公务员条件中突出政治标准的又一重要体现。公务员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才能够把准政治方向,站稳人民立场,做到正确履职尽责,实践民主与法治,维护国家秩序、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要求公务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要求公务员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修养个人品德,维护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形象。‍‍‍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公务员需要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够精力充沛、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任务。不同职位对公务员身体条件的要求是不同的,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是相对职位要求而言的,不能够超出职位要求设置过高的身体条件。公务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增加了公务员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心理素质的内容。这里的心理素质,是指能够适应履职要求,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保持健康向上的心理状态,有积极健康的兴趣爱好,能够主动调整工作节奏,疏解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公务员承担着推进改革发展稳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要责任,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不同层级的公务员职责不同,要求具备的文化程度也不一样。比如,新录用的公务员,一般要求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又比如,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需要注意的是,担任公务员既要看学历,又不能唯学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通常包括学习调研、综合分析、沟通协调、组织落实、依法办事等,除了基本能力外,不同层级和不同职位对工作能力的要求各有侧重。一个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并不意味着工作能力一定强,对两者必须同时提出要求。‍‍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一个公民担任公务员的最低要求,一些特殊职位可以根据职位特点要求相关的其他资格条件。比如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必须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10 如何理解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新的要求?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8项: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增加了公务员要忠于宪法、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容。忠于宪法是指以高度的自觉性,用自身的言论与行为来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促进宪法的落实。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就是要落实党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深刻理解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是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贯彻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增加了公务员要忠于国家的内容。忠于国家要求公务员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权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国家的荣誉主要包括: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声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国家的利益对外主要是指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指相对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增加了公务员要忠于人民的要求。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忠于人民,坚守人民立场,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虚心向群众学习,真心对群众负责,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接受群众监督。这与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相一致。‍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增加了公务员要努力提高工作质量的内容。公务员应该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承担起本职位的责任,确保机关职能的有效发挥。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包括3层含义:

一是公务员服从和执行的决定和命令应是上级作出的。

二是公务员服从和执行的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既包括上级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也包括就具体事件、对象和特定时间内有效的一次性指令。

三是公务员服从和执行的上级决定和命令应当是依法作出的,其程序、形式和内容均应该是合法的。‍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公务员因工作性质,可能掌握一定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机关正常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这就决定了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这些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不得辞去公职。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要求,增加了公务员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模范遵守家庭美德的内容。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务员应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务员法把坚守法治作为公务员义务的重要内容,目的是引导和督促广大公务员自觉做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参与者,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公务员纪律是机关为了全面履行职能,保证公务员遵纪守法、勤政廉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制定的,要求每个公务员必须遵守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遵守纪律

就是要求公务员树立严明的纪律观念,用纪律判断和约束自己的言行。

职业道德

是公务员职业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公务员政治信仰、工作宗旨、职业理念和道德品行的具体体现,对引导和规范其正确履职尽责具有重要作用。恪守职业道德,就是要求公务员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社会公德

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家庭美

是指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务员应当率先垂范,带头遵守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家庭美德,明礼诚信,怀德自重,保持严肃的生活作风,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树立良好形象,涵养良好家风,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公务员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属于其所在的职位,不属于个人,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不能用来搞不正之风、谋取私利。公务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规定公务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弥补了因工作领域不同,公务员法无法详细列举的其他义务,使公务员义务的内容更加全面、完整和具体,能够更好地反映时代特征、体现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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