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法律依据以及美国知识产权侵权处罚标准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6-09-05 15:03:27667阅读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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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美国专利诉讼规则 判例 怎么样

一、美国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的基本情况

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于2001年1月1日最先实施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以来,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已经成为美国专利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3年1月1日,美国有29个联邦地区法院已经正式实施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

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主要涉及专利侵权案件和专利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时间安排、信息披露的要求、侵权案件及无效案件的诉讼文件的提交,以及马克曼听证程序的过程及时间表。需要特别指出,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只是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的重要补充,不能取代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

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简称CAFC)对美国境内的专利上诉案件拥有排他的专属管辖权,因此美国专利法在实体内容方面是统一的。但是从诉讼程序方面来说,不同的联邦地区法院制定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之间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但是这些规则只是涉及专利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

二、专利侵权诉讼案件

美国大多数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规定,自案件管理会议(the 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 ,简称“CMC”)召开之日起14天至30天之内,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当事人应当将其诉讼主张送达给对方当事人。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例如美国俄亥俄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规定,根据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规定提出答辩或者动议后15天之内,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当事人应当将其诉讼主张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再如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和华盛顿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规定,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的当事人应当在案件管理会议召开前10天内将专利侵权诉讼主张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所有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要求,原告(专利权人)必须在专利侵权诉讼主张中确认被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同时将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比表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原告(专利权人)应当确认被控侵权行为是字面侵权和/或等同侵权。多数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还要求,原告(专利权人)必须告知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涉及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规定的“手段+功能”的术语。

少数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要求原告(专利权人)必须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确认被诉专利侵权行为是哪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对于那些涉及帮助侵权或者引诱侵权的案件来说,这样的规定显得特别重要。

另外,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主张中是否必须披露对方当事人的专利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行为,不同法院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也不尽相同。

三、专利无效诉讼案件

有关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的规定基本上都是针对专利权人的,有关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规定则基本上都是针对被诉侵权人的。因此,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对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规定大体上就参照了有关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的规定。对于专利无效诉讼主张来说,所有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的核心就是要求,被诉侵权人必须披露其据以主张涉案权利要求具有可预见性和或具有显而易见性的现有技术,同时还必须将现有技术与涉案权利要求的每项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后形成的对比表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对于涉案权利要求的显而易见性来说,大多数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还要求,被诉侵权人必须对其所依据的现有技术的特定组合予以确认。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中其他一些较为常见的规定包括提出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当事人必须确认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规定的“手段+功能”的处理,必须提出涉案权利要求的明确性问题、可实施性问题以及书面描述的充分性问题。

进入新世纪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可专利客体的范围)不断作出新的判决,因此在专利无效诉讼主张中以专利法第101条为依据提出专利无效变得越来越重要。另外,在专利无效诉讼主张中,提出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当事人也常常将涉案专利不具有强制性作为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一部分,例如专利权人的不当行为或者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等。大多数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对此未作规定和要求,但少数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却作了明文规定,例如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和俄亥俄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对于专利无效披露的时间,不同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之间差别较大,例如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规定专利无效披露的时间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送达后两周之内,加利福尼亚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则规定专利无效披露的时间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送达后两个月之内。

四、诉讼主张的变更

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解决诉讼主张的变更问题。一些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规定了初始/初步诉讼主张和最终诉讼主张,最终诉讼主张独立于初始/初步诉讼主张。当事人需要将这两种诉讼主张都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另外一些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则只规定了单一的诉讼主张,在某个特定时间点的诉讼主张就自动成为最终诉讼主张,当事人在该特定时间点之后可以根据特定原因再进行变更,例如为遵守法院做出的对己不利的权利要求解释令而变更诉讼主张、为其他正当理由(good cause)而变更诉讼主张等。

五、诉讼文件的提交

在一般的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间提交什么类型的诉讼文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专利诉讼来说,这一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专利诉讼中的很多诉讼文件都包含一些比较敏感的商业信息。同其他类型诉讼案件的联邦地区法院规则相比,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通常规定,对于某些诉讼文件,按照规定负有提交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法院提交,并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甚至审理案件的联邦地区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提供。至于诉讼文件中需要披露的问题,有一些代表性的条款。

对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来说,例如得克萨斯州东区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其侵权诉讼主张时,应当提交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所保护发明的每一项销售或者允诺销售的文件。”再如“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优先权日之前有关专利所保护发明的概念、实施应用、设计、开发的所有文件”,以及“每项涉案专利的申请档案的复印件”等。

对于专利无效诉讼案件来说,例如得克萨斯州东区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要求,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其专利无效诉讼主张时,该当事人应当提交“源代码、说明书、原理图、流程表、插图、配方或者其他文件,足以说明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的对照表中被控侵权产品的构成要素的操作情况”,同时还应当提交“未出现在涉案专利申请档案中,但在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对照表中确认的每项现有技术的复印件”。

在涉及故意侵权案件或者引诱侵权的案件中,律师意见的披露也是一项重要问题。很多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要求当事人在联邦地区法院做出“权利要求解释令”后要提交其律师的辩解意见或者提交放弃辩解权利的声明。

六、权利要求的解释

几乎所有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规定了权利要求解释的过程及相应的时间表,具体包括术语交换的时间、提交权利要求解释建议的时间、提交权利要求解释简要的时间、提交权利要求解释共同声明的时间以及进行马克曼听证程序的时间等。

有一些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还对权利要求解释中术语的数量进行了限制,最常见的规定就是最多不超过10个术语。另外一些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还要求双方当事人要尽力“减少或者解决分歧”。

对于当事人交换权利要求解释简要的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同时交换和先后交换,其中先后交换一般都是提出诉讼主张的当事人先提交权利要求解释简要。在交换权利要求解释简要方面,最为特殊的就是伊利诺伊州北区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该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规定,被诉侵权人应当首先提交权利要求解释简要,因为专利权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解释很可能就是“平常意义”的解释。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法律依据以及美国知识产权侵权处罚标准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且前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为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美国,侵犯了专利权会得到怎样的处罚

337条款是针对外国人侵犯美国的知识产权的,对发生在美国境内的专利侵权行为,首先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以在判决结果出来前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诉讼时原告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侵权损失、律师费等,并可要求销毁所有侵权商品,同时,法院可以根据侵权情节向侵权者处以罚款。

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八三条 禁令

数法院对本编中的诉讼案有管辖权时,都可以依照衡平法原则发出禁令,防止法院以认为合理的条件侵害由专利证书取得的任何权利。

第二八四条 损害赔偿金

法院在作出有利于请求人的裁决后,应该判给请求人足以补偿所受侵害的赔偿金,无论如何,不得少于侵害人使用该项发明的合理使用费,以及法院所制定的利息和诉讼费用。

陪审人员没有决定损害赔偿金时,法院应该估定之。不论由陪审人员还是由法院决定,法院都可以将损害赔偿金额增加到原决定或估定的数额的三倍。

法院可以接受专家的证词以协助决定损害赔偿金或根据情况应该是合理的使用费。

第二八五条 律师费

在例外情况,法院也可判定价诉人负担合理的律师费用。

如何确定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

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确定的方式:一般确认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且前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结果发生地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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